根河市农信联社兴林信用社贷款“三查”不到位被罚款45万元
2020-04-08 1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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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网

  4月8日,从银保监会官网获悉,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信用社收到监管罚单。

  

  处罚显示,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信用社存在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对该机构罚款45万元。

  

  资料显示,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2009年11月09日,注册资本0.84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原文:

责任编辑:周子章

根河市农信联社兴林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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