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寿县农商银行涉多项违规被罚86万元
2020-04-14 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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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4日,从银保监会官网获悉,安徽寿县农商银行收到监管罚单。

  

  处罚显示,安徽寿县农商银行存在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额超过监管比例要求;重大关联交易未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审批、且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贷款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淮南银保监分局对该机构罚款80万元。

  

  另有处罚显示,两任董事长林承新、曹义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淮南银保监分局决定,曹义给以警告处分,林承新罚款六万元。

  

  资料显示,到2019年末,寿县农商银行共有营业网点47个,在职员工519人,各项存款达成127.38亿元,各项贷款98.41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三)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九)未按要求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安徽寿县农商银行涉多项违规被罚80万元 两人董事长均领行政罚单

安徽寿县农商银行涉多项违规被罚80万元 两人董事长均领行政罚单

安徽寿县农商银行涉多项违规被罚80万元 两人董事长均领行政罚单


责任编辑:周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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