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违规发放贷款350万元
2020-04-26 14: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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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网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4月24日公布的重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14号)显示,经查,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违规发放贷款,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五)项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共计350万元。

  

  此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重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15号)显示,当事人蒋斌对上述违规发放贷款负领导责任。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三)项规定,禁止其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于2019年5月24日公布的消息显示,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蒋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并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蒋斌,男,1963年9月出生,研究生文化,自2007年4月至6月任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筹建组成员;自2007年6月至2015年7月任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自2015年7月至2019年1月任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后又就任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于2015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核准蒋斌任职资格的批复》也显示,核准蒋斌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行长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周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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