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银行舟山分行贷款管理不审慎致贷款形成风险被罚33万元
2020-05-08 09: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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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网站5月7日发布的舟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舟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显示,温州银行舟山分行存在未及时清退向借款人转嫁的抵押物评估费、贷款管理不审慎,导致贷款形成风险等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对其罚款33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据温州银行2019年年报,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5.38亿股,持股比例为18.15%;第二大股东为温州市名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2.40亿股,持股比例为8.10%;第三大股东为温州市财务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1.79亿股,持股比例为6.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周子章

温州银行

城商行

中小银行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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