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陷贷款迷案三年未审结 被爆签订“空白合同”
2020-05-14 11:52:57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近年来在银行监管趋严之下,中原银行频繁违规罚单不断,5月6日河南银保监局南阳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原银行南阳分行因未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形成案件被河南银保监局开出两张罚单。在中原银行风险不断暴露之际,近日,本网记者又接到河南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鑫鑫房地产”)董事长举报材料,称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利用“空白合同”,并伪造股东签字,使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起巨额贷款并利用合同起诉公司。本网记者发现,这起疑窦丛生的贷款迷案已审理三年之久至今仍未落定。

  

  中原银行是一家总部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的城市商业银行,成立于2014年12月26日,由13家河南省城商行通过新设合并的方式组建而成,2017年7月19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2019年度,中原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90.22亿元,归母净利润为31.64亿元,2019年末不良贷款率为1.86%。

  

  陷贷款迷案三年未审结

  

  鑫鑫房地产在答辩状中称,中原银行周口分行为达到使其老股东中汇实业非法占有4000万元的目的,与中汇实业恶意串通,在三笔旧贷款转贷过程中,把续贷合同伪造成与旧贷款无关的虚假经济合同用于起诉,并在庭审时捏造旧贷款已还的虚假事实、隐瞒和否认转贷的事实,嫁祸鑫鑫公司。

  

  上述起诉案件要从三年前说起,2017年4月,中原银行周口分行首次将鑫鑫房地产告上法院。

  

  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中表示,鑫鑫房地产分别于2015年12月21日、2015年12月30日、2016年5月2日分三笔向银行贷款共计5500万元,并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地下车库、商铺等作为上述贷款的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然而上述三笔贷款的前两笔到期后,银行多次催要鑫鑫房地产至今未能还款,第三笔贷款也造成违约,因此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鑫鑫房地产则称,以上三笔合计5500万元的贷款合同,均是2014年的三笔贷款到期后的转贷,实质上系法律意义上“借新还旧”的贷款关系,俗称“转贷”。此外,鑫鑫房地产还表示,中原银行周口分行所发放的5500万元贷款中,除其中2015年12月21日的1500万元用于贷款用途外,另外2015年12月30日和2016年5月2日的两笔合计4000万元鑫鑫房地产并未出具过任何委托代办手续,并非鑫鑫房地产公司的东景国际名苑项目使用,贷款系由该项目合作方中汇实业人员办理,并由中原银行周口分行荷花支行直接汇入中汇实业中原银行扶沟支行账户,并非用于贷款的实际用途。

  

  2017年12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鑫鑫房地产偿还中原银行周口分行贷款本金及利息,且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对鑫鑫房地产的案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这个结果双方均不满意,于是双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重审后周口中院认为本案存在伪造股东会议的可能,并以本案可能存在刑事犯罪为由驳回了中原银行的起诉。

  

  对于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再次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2019年1月18日发布裁定书,撤销周口中院(2018)豫16民初108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2019年12月26日,周口中院发布民事判决书,此次判决结果与2017年首次判决不同的是,此次法院支持了中原银行周口分行要求杜斯克、李牧、任文运、贺连朋、张启华、张楠在各自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请求。

  

  此后双方再次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被爆签订“空白合同”

  

  中原银行与鑫鑫房地产的贷款迷案经周口中院、河南高院历时三年多次审理仍未审结,且随着案件的展开谜团也越来越多,其中最大的谜团是鑫鑫房地产董事长张启华称,中原银行周口分行与其签订“空白合同”及冒名股东签字伪造股东决议。

  

  据鑫鑫房地产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启华表示,2014年12月份,中原银行周口分行指派该行客户经理崔斌,以“银行领导只是顾忌中汇公司面子,只要公司股东不当面现场同意并签字,银行不会放款。”为借口,利用张启华对银行的信任,让张启华在其携带的空白贷款手续上签字、盖章,而后盗用鑫鑫房地产名义在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共计贷款4000万元由中汇实业非法占有。2015年12月,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又借口“转贷”使鑫鑫房地产出具“转贷”手续,客户经理崔斌以回单位找行领导签字为由,把张启华已签章的空白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拿走,并将续贷合同篡改成了与旧贷款无关的借款和抵押合同。

  

  据了解,中汇实业曾是中原银行周口分行的股东,2012年,中汇实业以9900万元认购了周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500万股的股份,2014年12月份中原银行正式成立,周口银行并入中原银行成为中原银行周口分行,中汇实业转变为中原银行的股东。2015年2月份,中汇实业称因公司发展需要将上述股权转让给河南省豫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

  

  张启华还称,2015年12月30日和2016年5月2日的两笔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并未依法经得鑫鑫房地产公司股东会讨论意见,其向法院提供的股东决议、股东承诺书和股东签字样板以及房管局提供的本案中三笔5500万元贷款的股东决议均系虚假的、股东签字也是伪造的,对此,公司股东已提出申请笔迹司法鉴定。

  

  鑫鑫房地产的其余几位股东杜斯克、李牧、贺连朋、任文运也表示,他们并不知道公司向中原银行借款及借了多少款,中原银行出具的鑫鑫房地产公司股东会决议,均不是他们本人的签名。


责任编辑:周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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