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商业银行上海违法遭罚 两次未按规定报送监管报表
2020-06-12 08:27:45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1日讯 昨日,银保监网站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5号)显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南洋商业银行”)存在两次未按规定及时报送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报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上海银保监局决定对南商中国罚款15万元。

  

  南商官网显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源自香港,是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附属机构——南洋商业银行全资拥有的内地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公司于1982年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第一间内地分行,为香港和内地的客户提供跨境金融服务,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在内地经营的外资银行。2007年12月4日,南商将其在内地的分支行改制为外商独资商业银行,成立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总部设于上海。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简称“南洋商业银行”)于1949年12月14日由庄世平先生创办于香港,于2016年成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机构。

  

  中国信达官网显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信达”)前身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首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010年6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2日,中国信达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01359.HK),成为首家登陆国际资本市场的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屡次漏报、迟报、错报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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