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农商行马山分行2宗违法遭警告 营业场所无许可证
2020-07-10 09:10:18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荆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2号、3号)显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支行(以下简称“荆州农商行”)马山支行存在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不落实导致金融许可证失控未及时报告、营业场所处于无金融许可证公示状态两宗违法违规行为。依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荆州银保监分局对其处警告处罚。

  

  高琼对荆州农商行马山支行因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不落实导致金融许可证失控且未及时报告、营业场所处于无金融许可证公示状态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荆州银保监分局对其处警告处罚。

  

  付清香对荆州农商行马山支行因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不落实导致金融许可证失控且未及时报告、营业场所处于无金融许可证公示状态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荆州银保监分局对其处警告处罚。

  

  官网显示,荆州农商行是2013年8月29日在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等。

  

  天眼查显示,荆州农商行的第一大股东为安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2.40%;第二大股东为中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2.40%;第三大股东为荆州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1.32%。

  

  相关规定: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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