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天津一支行三宗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报送资料
2020-07-15 08:31:20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滨汇检罚〔2020〕8号)显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天津浦欣支行存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三宗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对其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26万元,并罚款46.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刘利香

浦发银行

交易单证

统计报表

免责声明

发现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和纠错,及文章配图版权问题均请联系本网,我们将核实后即时删除。


  • 版权所有 发现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