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兰州2员工获刑 非法吸存造成3.8亿元无法偿还
2020-08-14 08:57:15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3日讯(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原招商银行兰州分行员工窦某、肖某依托宁夏泛亚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2.5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440人,造成3.8亿余元无法偿还。因“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窦某和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宁01刑终125号)显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窦某、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18)宁0106刑初2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窦某、肖某不服,提出上诉。

  

 

  原判认定,被告人窦某、肖某原系招商银行兰州分行工作人员。被告人窦某、肖某两人商议在宁夏银川市成立昆明泛亚公司的授权服务机构宁夏泛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窦某借用马某的身份证,被告人肖某借用李某2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宁夏泛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某,股东李某2,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实际负责人为窦某,实际股东为肖某。

  2015年7月10日,李某2将其股权转让给薛某,薛某持公司50%股份并任公司监事。被告人窦某以宁夏泛亚公司的名义与昆明泛亚公司签订了授权服务机构合作协议,服务机构代码0528。随后该公司在未取得国家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在昆明泛亚公司的授权下,被告人窦某、肖某按照昆明泛亚公司操作、宣传手段,在银川和兰州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昆明泛亚公司的委托受托业务,承诺10%至13%固定年化收益率,发展客户吸收资金,并从中获取佣金。

  经鉴定:至2015年7月,被告人窦某、肖某依托宁夏泛亚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2.5亿余元(期间累计返还资金8.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440人,造成3.8亿余元无法偿还。自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宁夏泛亚公司共收到昆明泛亚公司佣金1980.6万元,后分别转入窦某、肖某账户783.87万元、161万元,转入李某2、王某账户432.05万元、68.03万元,转给业务员及居间人等19人共261万余元,转到宁夏泛亚公司账户74万余元,宁夏泛亚公司日常消费、银行手续费支出29510.66元,窦某本人支取现金197.22万元。

  另查明,二被告人系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二被告人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8日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各20万元;被告人肖某分别向集资参与人张艾平、陈进强退还80万元、5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1.被告人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3.责令被告人窦某、被告人肖某依法向集资参与人退赔违法所得,连同扣押被告人肖某的保证金3万元及被告人窦某、被告人肖某已退赔(各20万元)的部分移送执行机关,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纳的证据与一审相同。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窦某撤回上诉;二、驳回上诉人肖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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