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放贷1.67亿元 华融湘江银行副行长被判刑
2021-02-08 09:15:44
文章来源
贝果财经

  郝亚娟 张荣旺


  自2020年9月一审开庭审理后,华融湘江银行总行原党委委员、常务副行长张建国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于近日公开宣判。


  从法院公布的信息来看,张建国担任华融湘江银行常德分行行长、长沙分行行长期间,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67亿元,造成损失2407.37万元。《中国经营报》记者就副行长违规放贷一事对资产质量的影响及相关问题采访华融湘江银行,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受访人士指出,近年来银行高管频繁被查凸显出银行业面临监管升级的阵痛,这反映出整个银行业特别是中小型银行,在业务扩张的同时内控管理较为薄弱。


  违法放贷1.67亿元


  2021年1月末,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显示,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融湘江银行总行原党委委员、常务副行长张建国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公开宣判。张建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0万元。


  2020年9月,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消息显示,张建国涉嫌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在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因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事实上,早在2019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发布消息,张建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湖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具体来看,2011年至2014年,张建国担任华融湘江银行常德分行行长、长沙分行行长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以及应当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等规定,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67亿元,造成损失2407.37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10月至2016年9月,张建国历任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常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长沙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华融湘江银行行长助理,华融湘江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16年9月任华融湘江银行党委委员、常务副行长。


  记者就上述2400余万元损失如何处理、是否计入不良以及如何加强内控管理采访该行,截至发稿并未得到回复。


  中诚信国际在出具的《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二级资本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指出,该行业务主要集中在湖南地区,区域集中度较高,业务发展、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易受地区经济环境变化和波动的影响;宏观经济下行导致不良持续上升,房地产相关贷款集中度较高,未来仍面临一定资产质量下行压力。


  银行高管违法放贷频发


  由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等共同编写的《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显示,在金融反腐高压之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审结态势整体呈阶段上升趋势。其中,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职务侵占罪案件数量居前三。


  记者不完全梳理,从2020年至今,已有超50名银行高管“落马”,主要是城商行、农商行及农信社的高管。从被查事由来看,违法放贷成重灾区。


  一位资深银行业分析人士指出,银行是金融机构,具有资金密集型特征,在资金项目上容易滋生贪腐行为,例如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公司债券、企业融资等各种项目,如果尽调、风控流程不完善,项目负责人权力过于集中,没有外部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可能触发问题。


  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告诉记者,近年来,金融反腐已经进入深水区,有三大特点,一是涉案领导干部级别普遍较高,二是呈现同一金融机构多人被查的“窝案”特点,三是金融监管机构、地方金融监管局也有“内鬼”落马。


  “背后的原因一是近年来金融新兴业务、创新业务或‘伪创新’业务增加,资本运作日益复杂,如果没有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管理,这其中可能蕴含大量的不当得益和利益输送。二是近年来,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加剧,国内金融领域也发生了一些风险事件,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显著增加,风险事件的暴露必然会使金融机构重新核查业务发生事前、事中的全流程合规性,因此原本一些隐蔽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以案发。三是金融机构资源集中,权力巨大,例如有些领导干部把贷款审批权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筹码,大搞权钱交易。在贷款授信、审批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周毅钦如是说。


  2021年1月下旬,银保监会发布《2020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总体情况》显示,近年来经过监管和行业的持续努力,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行为的合规性有所提升,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等治理主体的运作效率有所提升,公司治理运作机制趋向规范,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其中在内控方面,上述评估报告指出,机构风险内控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其中内审问题尤为突出:一是风险内控管理机制不健全。有的机构未构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部分机构风险管理体系未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关键操作环节。二是内审机制不健全。部分机构未构建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内部审计人员数量达不到监管要求,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未充分纳入审计对象的绩效考评,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三是合规管控不到位。有的机构合规管控力度不足,关键人员管控不到位,越权、超授权或违规开展业务造成较大案件损失。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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