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节跳动诉百度一审获赔50万元 后者称将上诉
2020-12-07 09:00:56
文章来源
中国经营报

  字节跳动诉百度一审获赔50万元 后者称将上诉

  

  记者/李静/北京报道

  

  近日,北京市法院就两年前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起诉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人为干预搜索结果、在搜索页面诋毁今日头条一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11月30日,因人为干预搜索结果、在搜索页面诋毁今日头条,百度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法院责令百度立即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字节跳动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并在其官网和客户端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百度方面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对此判决结果将提起上诉。”并强调,在对存在异常情况的网站进行安全提示标注上,“百度对所有网站一视同仁”。

  

  案情回顾

  

  百度与字节跳动的这起纠纷发生在2018年。

  

  百度方面称,在2018年的时候,百度的爬虫在检索收录时监测到今日头条的官网存在不稳定状态而自动对其进行了稳定性异常标注。这一标注最后引发了字节跳动对百度的一起诉讼。

  

  字节跳动方面诉称,当用户使用百度搜索其运营的今日头条官网相关关键词时,标题下方会出现红色、醒目的提醒:“该页面因服务不稳定可能无法正常访问!”或类似的警示字样。这些贬损性的虚假描述,和“!”、红色字体等通常用以对网站安全性进行严重警示的标注方式,导致用户对今日头条网站及服务产生负面评价,误导用户,恶意阻止用户访问今日头条网站。

  

  根据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百度针对特定关键词对今日头条的搜索结果进行了人为干预,对今日头条的搜索结果进行了虚假提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不仅损害了字节跳动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也因误导用户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法院最终认定,百度在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情况下以标红方式提示网络用户,属于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构成了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恢复影响等法律责任。

  

  据了解,近年来字节跳动和百度之间因为不少业务处于竞争状态,因而摩擦不断。尤其在2018年,围绕信息流推荐业务,百度和今日头条的竞争进入白热化,围绕双方的诸多业务引发了一系列纠纷,还包括闹得沸沸扬扬的“打头办”事件。当时有自媒体称,百度在2017年专门成立了内容生态和市场部,被称为“打头办”。

  

  不过,百度的公关微信账号“这届百度公关”发文《“打头办”了解一下?》进行回应,否认百度成立“打头办”一事。

  

  百度称将上诉

  

  该案件判决结果出来之后,百度方面便回应称“对此判决结果将提起上诉”。

  

  百度方面称,对存在风险、仿冒、不稳定等异常情况的网站进行安全提示标注,是搜索及安全领域通用且必要的做法。百度搜索对于所收录的所有站点均一视同仁。百度搜索的相关举措均依据抓取日志自动统计、规范进行,旨在帮助用户防范风险,避免损失。

  

  对可能被劫持、恶意篡改、访问状态不稳定的网站进行安全识别和风险提示,是当前互联网及安全领域的通行做法。除百度外,Google、搜狗、金山、360等搜索、浏览器及安全杀毒产品都会采用此类做法,其中因此产生纠纷的也不在少数。百度方面举例称,2006年,Google曾因宝马使用作弊手段提高自身搜索引擎排名,宣布在德国主网站将其封杀。360手机卫士也曾因标注功能引发司法纠纷,最终法院判决360公司胜诉。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对记者指出,搜索引擎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基于用户体验的考虑,当搜索结果中的网站因服务器不稳定、用户访问量高导致服务器响应延迟等原因出现不稳定状态时,系统自动标注提示语。“这种自动提示功能系搜索引擎行业的通行做法,本身具有技术中立的属性,也具有一定合理性,并不必然违规,不能因本案而否定搜索引擎的自动提示功能。但是,搜索引擎需要对提示语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提示语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确实可能会对被提示的网站造成负面影响。”

  

  对于百度的上诉举动,赵占领认为:“百度上诉成功的可能性不太大。”

  

  “本案的关键在于百度能否有证据证明今日头条取证的时间段内其网站是否存在不稳定状态。百度向法院提供的是收到起诉材料前一个月内及之后的证据,可以证明今日头条网站时而存在着服务器不稳定、搜索引擎抓取失败。但是,在今日头条取证直至起诉的时间段内,百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服务器不稳定的事实。百度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搜索引擎抓取失败的后台日志,因日志数量庞大,只能保存一个月之内,因此未能提供今日头条取证的全部时间段内的抓取失败的日志。这是法院判决百度败诉的主要原因,可以说,这个案件百度主要败在难以举证上。”赵占领解释道。


责任编辑:曹晖

字节跳动

百度

获赔

免责声明

发现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和纠错请联系本网。

  • 京ICP备05049267号

  • 京ICP备05049267号-1

  •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063

  • 版权所有 发现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