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欺诈发行 中介机构或承担赔付责任
2021-03-25 08:52:32
文章来源
金陵晚报

  已退至股转市场的金亚科技(300028)3月23日晚间发布一份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川01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法院对金亚科技、周旭辉等人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等事项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金陵晚报》“易索赔”记者注意到,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欺诈发行这一罪名通常会要求券商等中介机构承担赔付责任,这意味着金亚科技的部分股东可能成功获赔。


  法院查明,2008年至2009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旭辉作为金亚科技的股东、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为使公司在A股顺利上市挂牌交易,以公司名义授意时任财务总监花纯国、销售经理郑林强等人进行财务数据造假,并要求公司其他部门员工予以协助配合,虚增、夸大公司2006年度至2008年度以及2009年第一、二季度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公司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使用上述虚假数据,隐瞒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获准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3700万股,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9186亿元。此举,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的犯罪事实。基于此,截至2018年6月25日前持有金亚科技的投资者,可以就其损失向金亚科技、周旭辉及相关中介机构提起索赔诉讼。需要指出的是,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欺诈发行这一罪名通常会要求券商等中介机构承担赔付责任,这就使得投资者在胜诉后有了获赔的可能。另外,金亚科技2013年大幅亏损,为扭转公司亏损,时任公司董事长周旭辉授意时任财务总监丁勇和进行财务数据造假,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2015年4月1日,公司依据虚假的账套核算数据对外披露了《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该行为,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事实。


  判决书指出,经鉴定,公司IPO财务申报审批材料存在作假,其中2008年以及2009年1-6月营业收入作假金额分别为137067587.60元、79946942.67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87.06%、84.47%;净利润作假金额分别为42817348.78元、19100787.75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106.77%、101.87%;净资产作假金额分别为177306132.82元、168683920.57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89.40%、69.11%。从这些情节来看,公司被定为欺诈发行毫无疑义,而这对投资者获赔是有利的,需要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13072555632。此前,万福生科与欣泰电气被确定为欺诈发行后,相关中介机构向投资者支付了赔偿款,赔偿金额高达数亿元。如果参照前例,金亚科技的保荐券商也将需要承担赔付责任。另截至目前,金亚科技仍未完成在股转系统正式挂牌转让。


责任编辑:陈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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