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妮股份申请免罚未被认可
2021-04-06 10:36:28
文章来源
金陵晚报

  2021年4月5日晚间,安妮股份(002235)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司被查明在2015年存在虚增收入与利润的造假行为。金陵晚报《易索赔》记者注意到,公司及众多高管申请减免处罚,但他们的理由未被认可。


  经查明,安妮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2015年3月2日,安妮股份向深圳市智能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程画面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港源投资策划有限公司收购了微梦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2015年3月起微梦想纳入安妮股份财务报告合并范围。2015年3至12月期间,微梦想通过虚构交易,确认了来自卓某、季某涛、彭某斌、赖某超、黄某、章某,刘某香等7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导致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065.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76.22万元,占安妮股份当期利润总额的31.89%。根据处罚文件,2016年3月10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买入安妮股份并且截至2020年10月13日仍持股的投资者,有权就其损失向安妮股份提起索赔诉讼。


  金陵晚报《易索赔》记者注意到,公司及众多高管申请减免处罚,但他们的理由未被认可。当事人安妮股份、张杰、许志强、李昌儒在陈述申辩意见中请求减免处罚,理由如下:第一,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系因韩燕东、蒙欣等人虚构业务活动造成,各申辩人对韩燕东、蒙欣2015年度的虚构业务行为不知情,从未参加他们的业务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第二,安妮股份收购微梦想后,鉴于微梦想处于业绩对赌期,微梦想实际上仍由韩燕东、蒙欣实际控制并经营管理,公司指派了财务负责人及业务人员进行日常业务复核及监管。基于现实技术条件、法律权限等客观原因,各申辩人无法穿透核査业务款项的资金来源。各申辩人已尽最大的职责去核实业务情况,并保证其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第三、在我局检查发现问题后,各申辩人积极配合调查,对微梦想原业务进行再次核实,积极与微梦想原股东联系沟通,并委托律师开展报案索赔等工作。


  但证监局认为,尽管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事项由微梦想及相关人员直接实施,但安妮股份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披露由安妮股份直接作出。安妮股份未对微梦想采取必要、有效的管控措施,全面了解微梦想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导致信息披露失实,本身即说明其存在过错。此外,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上述规定,该项保证义务并不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观明知或者亲自参与为要件,且证监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已充分考虑申辩人主观过错类型、过错大小、参与程度、配合调查程度等因素。因此,对于各申辩人提出的不知情、未参与、配合调查等申辩理由不予采纳。证监局依然认为公司与上述人等应当手法,这意味着公司也将遭到投资者的索赔。


责任编辑:陈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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