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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未成年人网络权益该担何责
2020-07-23 07:57:14
文章来源
北京日报

  为给未成年人在暑假期间营造健康的上网环境,国家网信办近日开启了为期2个月的“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那么,如果网站存在发布有害信息、游戏平台防沉迷措施不到位、诱导未成年人充值消费等问题,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情形 1

  

  网站发布有害信息该承担何种责任?

  

  小刚的妈妈最近发现孩子特别热衷于某个网课学习平台,起初她十分欣慰,觉得孩子学习热情高,后来慢慢发现不太对劲。小刚每天花大量时间浏览该网站,但要问起学到了什么,他却总是答不上来。后来妈妈打开该自称“青少年专业网课平台”的网站,竟发现网站页面不断向浏览者推送网络游戏、低俗小说、娱乐直播等不良广告信息,并有诱导青少年浏览者点击、跳转至淫秽色情、赌博诈骗等有害页面的行为,严重影响孩子身心发展。小刚的妈妈觉得十分气愤,当即向不良信息举报平台投诉,后该网站被相关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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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释疑

  

  我国对未成年人网络环境安全问题一直十分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均规定了破坏未成年人网络环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现我国对侵犯未成年人网络安全行为所采取的高压态度。

  

  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遵循一定义务。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网络运营者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没有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还专门规定了向未成年人传播有害信息、作品的惩戒措施,该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六十四规定:我国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如有违反,则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如果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自身义务,在网站上发布或传输有害信息,或者打着“免费网课”的名义对青少年实施有害信息输入的,必将受到有关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

  

  情形 2

  

  诱导未成年人打赏该承担何种责任?

  

  小浩上高中后开始住校,其母担心孩子不适应在校生活,便给他的手机关联了自己的网银账号,以方便孩子的吃穿用度。但没过多久,妈妈就发现小浩开始频繁的刷卡付费,问他买了什么也支支吾吾。学校老师反映,小浩最近学习成绩下降,精神恍惚。经反复询问,小浩承认自己一直观看某网络直播平台,上面经常发布以未成年人为主角的大尺度直播视频或者血腥暴力视频,且部分主播有诱导未成年人在排行榜等区域刷量控评、大额打赏消费的情况。后来,小浩的妈妈将该直播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打赏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浩作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现其监护人对小浩的打赏行为不予认可,判令该直播平台返还相应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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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释疑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将于明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未经监护人追认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大额消费、打赏行为,应为无效行为,相关网络平台应予返还。

  

  就网络运营者对其用户的管理责任,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直播平台对于在其平台上发布的视频信息、主播直播内容都负有管理义务,如不履行管理义务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等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形 3

  

  防沉迷措施不到位该承担何种责任?

  

  小斌上初中后,开始沉迷于网络游戏,时常花费大量时间打游戏,还偷偷溜去网吧。经过观察,小斌的父亲发现该网络游戏平台实名认证流于形式,防沉迷措施不到位。大量游戏以第三方账号实名认证为前提,简化游戏软件本身的实名认证设置,使小斌可以轻易通过其父母微信等第三方账号登录游戏,从而可以长时间玩游戏。且该游戏软件设置的青少年模式不能发挥作用,对未成年人使用时限和充值次数、金额等事项无法有效限制,导致小斌向游戏软件大量充值。小斌父亲发现后,向网信管理部门投诉,后该网络游戏企业被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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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释疑

  

  为健全网络游戏平台实名制及防沉迷措施,国家新闻出版署出台了《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明确网络游戏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用户实名注册系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实名注册的新增用户提供游戏服务;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网络游戏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的时长,法定节假日每日累计不得超过3小时,其他时间每日累计不得超过1.5小时;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对未落实该文件要求的网络游戏企业,各地出版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同时,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网络游戏企业必须完善自身的实名认证机制,限制青少年玩家游戏时间及充值金额,防止青少年玩家沉迷游戏,损害身心健康。

  

  法官支招

  

  孩子和家长该如何维权

  

  办法一: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因此,当发现有害网络信息时,相关主体可以向该网络运营者发起举报和投诉。

  

  办法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网信管理部门,均设置了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平台,相关主体可依法提起举报和投诉。

  

  办法三:对于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中大额付费,或在直播平台大额打赏等超出未成年人年龄、智力认知范围的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网络公司返还财产。

  

  办法四:对于发布淫秽、暴力等有害互联网信息,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相关主体还可向公安部门举报,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延伸阅读

  

  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受伤 商家多数情况要担责

  

  进入暑假,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娱乐、就餐等活动增多,因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发生人身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至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涉及公共场所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案件28件。其中,六成受害者为八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伤害事故发生的地点多为儿童游乐场所。

  

  9岁的小阳与其家长、同学在某商场就餐,在家长准备结账时,小阳与同学在无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走出餐馆玩耍,一不小心剐到附近某饮料销售柜台围墙的广告牌而受伤。后小阳经诊断为右前臂割伤,伴血管肌腱部分断裂,于是他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商场认为,已将场地租赁给某餐饮公司从事饮料销售,致小阳受伤的广告牌亦为该餐饮公司所有;并且小阳与同学玩耍时碰撞广告牌,其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商场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致使小阳受伤的广告牌并非商场所有,而是租用其场地的某餐饮公司所有,但考虑到小阳一行人以赴商场购物及消费为目的,餐饮公司租赁的场地在商场内,小阳及其家长无法进行区分,且商场与餐饮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仅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合同外第三方。致使小阳受伤的广告牌虽然设置在饮料销售柜台外墙之上,但凸出外墙5厘米,暴露于公共区域之中,使并非在饮料柜台消费的顾客也能随意地接触,且广告牌由较薄的金属覆盖表面,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商场对此并未注意,未督促饮料销售柜台进行有效处理,也未自行维修消除隐患,致使顾客小阳在活动中手臂被割伤。因此,商场对小阳的损伤应负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70%。小阳事发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能力有限,行为中会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而事发时小阳的父母只顾处理自己的事情,放任尚不足十岁的孩子在人员众多、环境复杂的商场内自行活动,使未成年的小阳处于无人监管、无人保护的状况之下,因此对小阳的损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责任比例为30%。最终,判决商场赔偿小阳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余元。

  

  法官分析,公共场所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标准、行业规范,提供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是致害未成年人的主要原因。比如,游乐设施老旧损坏、未达安全标准或安防设备缺失致未成年人滑倒;商场超市广告牌、消防设施、地面插座、坡道台阶等设置不当,卷闸门、照明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致伤未成年人。多数场所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如提示牌、警示标志缺失,日常巡视监督缺失等。从法院审理来看,近九成公共场所管理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被判承担责任。同时,也有监护人未尽谨慎监护义务。如未随时陪同看护,致使孩子在商场、餐馆、需要家长陪同的游乐设施中独自玩耍或进入危险区域;也有个别家长将幼童交与朋友照看,自己低头看手机或疏忽大意看护不周,导致幼童遭受人身损害。(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苗苗

未成年人网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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