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期货投资者遭强行平仓损失上百万 这锅谁来背?
2021-11-12 09:16:06
文章来源
南方Plus

  广州一名原油期货投资者,未按约定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投资者遭受了129.5万余元的损失。


  事发后,投资者因不肯垫付这笔资金,被期货公司起诉到法院。谁应对这一损失负责?近日,广州中院公布了这一案例。


  开盘后跌停

  投资者未追加保证金


  2009年6月11日,孔某向一家期货公司提交开户申请表,申请期货交易开户。同日,孔某签署了《客户须知》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孔某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后手写:“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并在客户签名处签字。


  同日,双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约定:交易过程中,当孔某的风险率达到或低于100%时,期货公司将向孔某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


  当日,孔某完成并通过了原油期货基础知识测试。


  2020年2月3日,因孔某持有的期货开盘后跌停,致使交易结算单显示孔某账户的客户权益减少至55.6万余元。因持仓保证金为343.2万余元,故风险率降低至16.22%,远远低于100%。


  当日,期货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及微信方式,多次向孔某发送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信息,孔某通过微信回复其在国外,只能明天处理。


  期货公司在2月4日开盘前的集合竞价阶段,曾多次尝试以跌停价格挂单,但均未能成交。最终,于2月4日9时许进行了平仓。


  当日的交易结算单显示,客户权益及可用资金均为-129.5万余元。


  同日,期货公司向孔某发函,要求孔某支付垫付资金129.5万余元。孔某拒绝支付,期货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


  强行平仓后

  投资者需承担损失


  孔某称期货公司主动帮助其通过原油期货知识测试,违规使其获得原油期货交易资格,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孔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期货公司帮助其通过原油期货知识测试。期货公司提交的原油期货基础知识测试成绩单、测试图像采集等证据,则证实孔某自主完成并通过测试。


  孔某称,期货公司在强行平仓前一天曾与其电话沟通同意其自行平仓,却在第二日刚一开盘就强行平仓,导致价格和时机对其非常不利,应由期货公司承担损失。


  经查明,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在孔某的风险率达到或低于100%时,期货公司将按约定方式向孔某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孔某有义务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


  否则,期货公司有权在事先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孔某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风险率≥100%,孔某承担强行平仓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及相应的手续费。


  孔某未能举证证实期货公司同意其自行平仓,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孔某偿还期货公司1295711.83元并支付利息。


  孔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


  法官提醒,期货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投资者出示风险说明书,经投资者签字确认后,与投资者签订书面合同。


  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应当注意投资风险。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投资者缴纳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投资者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有权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责任编辑:腾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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