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8月1日起施行市场、机构迎来哪些变化?
2022-04-22 09:23:57
文章来源
第一财经

  行业迎来大规范。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下称“期货法”)的出台,我国期货和衍生品领域的法律“短板”就此补齐。


  期货法于4月20日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填补了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空白,对期货市场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有法律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期货法明确了框架和基本纲领,针对各条例的细则将会陆续出台。证监会已于20日表示,将加快制定、修改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完善期货市场基础制度,严格执行好法律制定后的各项规定。


  在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研究员李正强看来,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从只有商品期货和只有场内、境内的单一封闭的市场,实现向既有期货又有期权和互换、既有场内又有场外、既有境内又有境外的多元开放衍生品市场的转型发展中,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与已有巨大体量、在全球市场已占有重要地位的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形成匹配,符合市场期盼。


  推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高质量发展


  谈及期货法的“亮点”,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时将名称由《期货法》修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统筹考虑了两个市场,将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单一主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市场基础制度,使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有法可依。


  期货法总则第二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并将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分为独立的两章节进行细节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期货法首次规定了衍生品交易,区别于狭义的期货和期货交易,该法规定了衍生品交易的基本规则,如单一主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等,这些都是创新性的规定。


  具体看来,期货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场所会员或者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参与者;第三十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场所,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可以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


  叶林认为,未来需要针对衍生品制定具体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更有针对性地回应衍生品市场需求。


  规范行业、防范风险


  期货法在注重发挥相关市场功能的同时,也注重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日前介绍,明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期货法规定了较完善的期货交易相关制度,如持仓限额、套期保值、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备、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等制度;对监管机构防范系统性风险、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监控监测制度、打击违法交易行为作了规定


  对于期货经营机构来说,法律首次明确了衍生品的基本法律规则,有助于金融机构依法从事衍生品交易。


  具体看来,期货法要求期货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期货经营机构进行。期货法第五章对期货经营机构有更明确要求。


  例如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净资产不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


  多位期货公司高管认为,期货法对期货经营机构明确了行为边界和法律基础,对期货公司发展有了明确指示和约束。


  银河期货总经理杨青对第一财经表示,在期货法出台之前,行业运行规范参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但之前的“管理条例”属于一个行业法规,而期货法则上升到了国家的法律层面。


  在杨青看来,二者应用范围差异很大,“管理条例”更多的是从期货行业自身的角度去如何运行和规范,而这次立法是站在国家层面更宏观地去解决如何发展和管理期货、衍生品行业和市场,促使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对社会经济领域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期货法的出台也将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在管理体系方面进行调整和升级。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文胜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期货公司以往的业务发展模式也将逐渐转变为合规管理和服务管理发展模式。期货法的落地也有利于明确期货公司风险界限,有利于期货公司在合规前提下创新发展。


  期货法第七十条明确,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经营机构持续性经营规则,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合规管理、风险监管指标、关联交易等方面作出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


  第七十四条明确,期货经营机构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交易者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经营机构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督管理措施。


  叶林表示,期货法建立了期货经营机构运行的基本规则,明确了期货经营机构与交易者、交易所、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的关系,避免由于关系混乱而带来的不稳定;期货法也不再将期货经营机构的业务限于经纪业务,为期货经营机构长期发展奠定基础。


  多方合力,完善体系建设


  回顾立法过程,期货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分别列入第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届,共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历时近三十年。


  三十余年来,我国期货市场飞速发展,目前已经颇具规模。2021年我国期货市场成交量75.14亿手,成交额581.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2.13%和32.84%,创下历史新高。


  据中国期货业协会最新数据,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期货市场保证金规模达1.29万亿元,同比增长33.85%,环比增长2.53%。今年前3个月,全国期货市场累计成交量为15.33亿手,累计成交额为128.61万亿元。


  但需要面对的是,我国期货市场存在大而不强,期货经营机构还面临业务相对单一、实力相对较弱等诸多问题。


  “我国是全球大宗商品的主要购买国,但在大宗商品的国际定价权上话语权较弱,这与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不高,期货市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不足有较大关系。”南华期货董事长罗旭峰对第一财经表示,期货法设专章规定了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对期货市场跨境互联互通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打造中国价格创造了有利条件。


  具体看来,期货法在对外开放方面,通过明确跨境监管合作和信息出境等内容,为处置跨境风险和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更为充分和坚实的法律依据。


  期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直接接入该交易场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服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衍生品合约,以境内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合约价格进行挂钩结算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韩乾认为,我国期货法的出台有利于增强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对国际投资者和国际企业的吸引力,有利于将我国期货市场打造成全球实体企业和国际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交易场所,形成大宗商品的中国价格,守护粮食安全、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


  此外,期货法的出台,有利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立法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主线,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为实体经济发展更好地保驾护航。


  马文胜提到,期货法也有利于更多的实体企业参与衍生品市场,企业参与市场也有法可依,激励企业利用衍生品市场对冲企业风险,而实体企业参与度的提升也会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运行的质量。


责任编辑:腾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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