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率先要求售楼处禁用“人脸识别” 不少楼盘已执行,徐州也跟进
2020-12-04 08:24:26
文章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由一段“戴头盔逛售楼处”视频引发的“人脸识别系统是否会侵害客户个人隐私”讨论不断发酵,甚至引了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重视。

  

  南京就率先向楼盘的人脸识别系统出手了。日前,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紧急通知,要求楼盘售楼处未经别人同意,不得拍摄来访人员的面部信息。《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从南京多家开发商处印证了该消息的真实性。

  

  与此同时,有开发商向记者透露,继南京之后,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也向部分新开楼盘和续销楼盘项目发出口头通知,要求售楼处不得使用“人脸识别”系统。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表示,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缘于“分销模式”的鉴别。每当新楼盘上市时,房企一方面会采取自营销方式,另一方面也找“分销渠道”进行外部合作销售。售楼处的人脸识别系统就是为了帮助房企判断购房者是自然来访客户还是中介渠道客户。但对于售楼处来说,通过采集人脸信息来鉴别客户的高科技行为,并不代表着其本身就是合法的。

  

  不少楼盘已开始执行新要求

  

  “其实,上周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市场监督科就向一些开发商打过招呼,并口头通知,要求关闭和拆除安装在售楼处的人脸识别摄像头。”南京某楼盘开发商负责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该规定的影响,无非就是售楼处的人脸识别系统不能再用了。

  

  虽然记者在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网上并未找到要求关闭和拆除安装在售楼处的人脸识别摄像头相关通知,不过,南京多家开发商向记者证实了该消息的真实性。据记者了解,目前已经有不少楼盘开始执行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的这一新要求,即关闭或拆除售楼处安装的“人脸识别”系统。

  

  某头部房企营销总李然告诉记者,售楼处使用人脸识别系统,主要是为了进行客户界定。因为大多楼盘都使用了经纪人和分销模式,所以在归纳是谁的客户上,需要一定鉴别,只要进了售楼处,就做人脸识别的比对,防止“飞单”和重复计算客户的来访渠道。

  

  “将人脸录入系统,只是以便内部管理。采集的客户人脸信息每一个月会循环一次,核心逻辑是录入系统不能被重复录入。”李然强调,这套系统不会对采集的数据作分析取样,更多只是做比对。

  

  对此张波认为,对于未获得看房者允许、隐蔽性拍摄并用于商业目的,应该进行严格清查;或者采取在售楼处显眼位置公示采集信息的行为,并征得看房者同意。否则就应该停止继续对看房者拍摄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涉嫌违法违规。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徐晓明律师则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人脸信息不同于一般的个人信息,也有别于普通的生物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如果售楼处的视频人像采集,把人脸和身份信息一一对应,则涉及侵犯隐私权的滥用。“一旦被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将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

  

  对人脸识别技术亟须规范

  

  人脸识别应用的场景越来越多,也意味着消费者在消费场所被无感“盗取”人脸信息的概率越来越高。而众多隐私泄露事件背后,是一个逐渐成型的“个人隐私盗卖”黑色产业链,给个人、企业乃至国家造成了巨大的安全威胁。

  

  早在一周之前,《每日经济新闻》就曾以《售楼部人脸识别系统:抓到一笔飞单就回本,渠道费之争是最大症结》为题,对各地售楼处存在的“未经允许用人脸识别系统采集客户信息”这一现象进行了调查报道,在业界引起较大反响。

  

  “这一过程中,最关键的是保证私人信息不被非法挪用,个人隐私一旦出现了问题谁来担责?”徐晓明律师认为,如果滥用人脸识别系统,万一造成相关信息泄露,可能会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失,因此应当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同时企业应当加强数据存储和提高网络防护安全。

  

  张波表示,对于购房者来说,要建立起保护自身人脸信息的意识,或许在一些场合,人脸信息被非法采集后并不会立刻对个人产生直接影响,但存在极大的隐患。对于售楼处来说,目的是通过人脸信息采集来鉴别客户来源,但高科技并不代表其本身就合法。

  

  记者注意到,今年10月21日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调只有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而目前不少售楼处通过无感识别方式收集客户的人脸信息显然未向当事人进行单独告知,也未征得当事人的明示同意,其识别人脸信息也不具有充分必要性和正当性,属于违法收集个人信息行为。

  

  同时,《网络安全法》和《民法典》也明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应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则进一步明确,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正如徐晓明律师所言,保护消费者权益,亟须对人脸识别技术作出规范,厘清应用的边界和规范。同时,公众也要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


  (每经记者 吴若凡 每经编辑 魏文艺)

责任编辑:陈康利

“人脸识别”

售楼处

禁用

免责声明

发现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和纠错请联系本网。

  • 京ICP备05049267号

  • 京ICP备05049267号-1

  •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063

  • 版权所有 发现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