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
2020-10-12 08:46:35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刚刚过去的这个周末政策频出!10月9日,国务院表示要全面推行、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之后,20万亿险资再度迎来重磅改革。

  

  10月10日,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取消了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改为“保险机构自评+信息公开披露+持续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新模式。

  

  多家保险机构人士表示,监管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一定程度上释放了保险(资管)机构参与市场化竞争的活力。让市场无形的“手”与监管有形的“手”在业务发展中分工配合,既有助于从制度建设层面为保险(资管)机构“松绑”,又有助于发挥其自身投资能力参与资管行业市场化竞争。

  

  《通知》由正文和七项附件构成,其中最大的三个亮点分别是:

  

  首先,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这是《通知》对保险机构带来的最大利好。业内人士表示,这是简政放权的市场化改革,有利于激发保险资金投资活力,提高机构的投资决策效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取得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成本,使得中小保险公司更有意愿参与股权投资。

  

  其次,将优化整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

  

  《通知》将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合并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并新增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原有的九项投资管理能力,经过优化整合后变成七项。

  

  多位创投人士表示,此项是与股权投资行业息息相关的重磅举措。

  

  由于保险资管机构自身并不直接或间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而是通过发行股权投资计划来参与,因此其无需获得“股权投资管理能力”的资格,仅需要获得新增的“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资格即可。

  

  这点与前期发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组合类产品配套细则形成了一致口径,便于保险机构统一操作和管理。

  

  三是加强机构自身职责+强化信息披露。

  

  《通知》按照“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原则,细化和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各类投资业务以及发行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的能力标准和监管要求。

  

  同时,对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提高了。《通知》明确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将信息披露细分为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三类,严禁未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开展相关投资活动。

  

  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认为,明确信披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公开信披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等组合拳,充分显示出银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自身合规水平的信任以及对自身监管能力的自信。这种监管理念相应也会刺激保险业开展股权投资。市场化程度将在近年内大大提高,同时如果在公开信息披露方面披露的相关制度设计、人员经历资质等比较详实的话,对于同行业参考学习,提高行业平均水平也会有相当的助益。

  

  《通知》也规定,发布前已发行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的,在完成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首次披露或最近一次半年度披露前可以继续开展相关业务。对于此前已获得基础设施或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完成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首次披露或最近一次半年度披露前可以继续发行债权投资计划产品。

  

  总体而言,在创投机构看来,这两年,银保监会为刺激保险资金进入股权投资市场出台了多项举措,无论是监管理念还是制度设计的精巧性上都具有很高的水准。待《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之后,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投资的最后一块拼图也将完成,创投行业也将迎来新变局。


责任编辑:王苗苗

银保监会

保险机构资管

免责声明

发现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和纠错请联系本网。

  • 京ICP备05049267号

  • 京ICP备05049267号-1

  •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063

  • 版权所有 发现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