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违法遭罚 编制虚假资料
2021-01-11 09:10:15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8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70号)显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违法编制虚假资料。时任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业务部负责人沈炜组织策划并实施了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2018年12月、2019年6月业务清单上列明的部分业务所属的业务员,与业务的实际所属人不一致,涉及保单98笔,对应业务绩效34504.35元。


  湖北银保监局表示,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对沈炜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70号)


  当事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45号中铁科技大厦11-12层


  临时负责人:路昉


  当事人:沈炜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219690604XXXX


  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


  职务:时任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业务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沈炜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2018年12月、2019年6月业务清单上列明的部分业务所属的业务员,与业务的实际所属人不一致,涉及保单98笔,对应业务绩效34504.35元。


  时任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业务部负责人沈炜组织策划并实施了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业务清单、财务凭证、情况说明、任职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沈炜提出了陈述申辩,请求免除处罚:一是其作为业务部负责人有权利对业务的归属进行分配,没有编制虚假资料;二是将劳务费做分散非个人行为,是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进行处理。我局经复核认为:一是当事人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二是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且无法律依据,其申辩理由不成立,同时其申辩意见不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对当事人沈炜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沈炜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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