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保”及其相关负责人被罚130万元 保险销售“首月0元”套路深
2022-07-27 10:01:26
文章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银保监会近日公布了2022年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轻松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松保”)因违规使用条款费率及宣传“首月0元”等违法行为,该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合计被罚款130万元。

  “轻松保”被罚130万元

  银保监会指出,“轻松保”存在两大违法行为:一是销售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心财险)的保险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二是销售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众惠财险)的保险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罚单信息显示,2019年1月至6月,“轻松保”通过微信公众号销售安心财险承保的“安享一生尊享版”产品,宣传销售页面列示“首月0元”“轻松筹感恩回馈,年度巨献”“限时特惠,首月立减××元”等内容。2019年4月至检查进场日,“轻松保”通过微信公众号销售众惠财险承保的“年轻保·600万医疗保障”产品,宣传销售页面有“首月0.1元”“首月3元”“轻松筹感恩回馈,会员日补贴”等内容。

  对此,银保监会对“轻松保”就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各罚款50万元,并对3名当事人予以警告、分别罚款10万元。

  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罚

  记者了解到,针对处罚,“轻松保”曾提出两条申辩意见:一是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公司已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且已对责任人员及时问责,请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是销售上述两家公司产品应当被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请求给予一次罚款。

  银保监会复核认为,停售涉案产品并进行内部问责不能作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轻松保”销售安心财险保险产品的违法行为和销售众惠财险保险产品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监管要求,主观故意明显,属于违反《保险法》同一规定实施多次独立的金融违法行为,遵循过罚相当原则,银保监会依法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实施处罚。

  “轻松保”于7月21日回应《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称,公司第一时间进行了内部排查整改,于2020年3月将涉及的两款产品紧急下架,并引以为戒,后续产品未出现此类问题。未来,“轻松保”将不断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对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承担起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的主体责任,实现合规稳健发展,也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首月0元”并无优惠

  近年来,被“首月0元”宣传吸引购买相关保险的人不在少数。那么,消费者真的赚到了吗?

  银保监会检查发现,“首月0元”“首月0.1元”实际是首月不收取保费或只收取0.1元,然后将全年应交保费平摊至后11个月,消费者并未得到保费优惠,这与安心财险、众惠财险在银保监会备案的条款费率不一致。

  记者注意到,除“轻松保”外,水滴保险经纪、微医保险经纪等保险中介机构此前也曾因“首月0元”等诱导销售行为被银保监会处罚。2021年11月9日,水滴保险经纪和微医保险经纪被罚,原因均是在宣传销售页面列出“首月0元”诱导销售,且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其中,水滴保险经纪合计被罚120万元,微医保险经纪被罚11万元。

  针对“首月0元”的误导宣传,银保监会多次发布防范套路营销行为的风险提示,指出“首月0元”类的销售宣传行为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问题。另外,这种营销引流模式片面强调“首月0元”,未对保费缴纳的整体情况、保险责任等重要内容进行充分提示,存在诱导营销、信息披露不当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易引发消费纠纷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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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7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19日。

  《征求意见稿》共6章49条,包括总则、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需要承担的公众教育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并以保险销售流程为主线,分别对保险销售前、保险销售中及保险销售后的行为规则作出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炒作停售及价格变动。保险公司计划停售某一保险产品或者调整某一保险产品价格的,应当自作出停售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向社会发出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停售或者调整价格的保险产品名称、停售或者价格调整的起始时点等信息。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不得代替保险业务活动相关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书材料中签名。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向投保人如实告知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准确、全面提示相关风险,根据测评结果销售相适应的保险产品。

  银保监会表示,《征求意见稿》是健全行为监管制度体系、完善保险销售行为监管框架的基础环节,后续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此外,还将在此基础上陆续出台分领域实施细则,全方位、系统化地规范保险销售行为。

  聂国春


责任编辑: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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