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被罚 财务数据重大遗漏等
2023-01-28 09:49:56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3日讯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内蒙古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银保监罚决字〔2022〕67号、68号)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财务数据重大遗漏,内蒙古银保监局对其罚款合计37万元。

  内银保监罚决字〔2022〕67号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其罚款15万元。

  内银保监罚决字〔2022〕68号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财务数据重大遗漏。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其罚款22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责任编辑: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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