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强化信托公司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要求
2020-11-25 08:59:21
文章来源
证券时报

  11月24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信托行业的不断发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进一步扩大开放政策的持续推进,为适应当前监管要求和行业新发展阶段需要,银保监会结合前期市场准入工作实践,对《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该《办法》,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引领,提升准入监管工作有效性,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与银保监会今年4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版本改动较少。最明显一处在于,信托公司申请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应当满足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而在征求意见稿版本中,限制为2年。

  

  此外,正式发布的《办法》主要对相关高管任职资格条件作了优化调整,并对部分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

  

  2015年,原银监会出台《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规范信托业市场准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次修订办法,结合银保监会前期出台的《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在强化股东监管方面明确了以下要求:

  

  一是强化非金融企业入股信托公司资质要求,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准入标准。

  

  二是强化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要求,严格要求自有资金出资。

  

  三是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权质押,进一步要求股东承诺不以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权的受(收)益权等形式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

  

  四是明确信托公司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

  

  在引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方面,正式发布的《办法》亦有针对性举措,主要包括:一是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调整“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准入条件,适当放宽对信托公司经营年限和监管评级的要求。二是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合规经营理念,新增信托公司合规总监任职资格条件及许可程序内容。三是优化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监管,提高独立董事履职的独立性,明确要求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银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继续指导信托公司坚定受托人定位,努力探索转型,坚持回归本源,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责任编辑:王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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