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把关!34.87亿元慈善信托近况如何?
2021-09-29 09:58:58
文章来源
国际金融报

  9月28日,《上海市慈善条例》(下称《条例》)获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共十一章七十四条,涵盖了总则、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慈善募捐和捐赠、慈善信托、社区慈善、慈善文化、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其中,《条例》从实践需要出发,对慈善财产、慈善信托管理作出严格规定,要求慈善组织建立慈善项目管理制度,做好跟踪监督、评估;明确慈善组织监督受益人合理使用慈善财产。同时,《条例》还对慈善信托的财产、受托人、备案与变更、监察人、终止程序等作出规范。


  记者采访了解到,信托监察人制度是对慈善信托中缺乏制衡受托人力量的一种有效手段,是提高慈善信托公信力,确保慈善信托公开、透明、可信的重要制度设计。而《慈善法》弱化信托监察人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的信任。


  有信托公司从业人士建议,未来,在立法层面,应高度重视信托监察人制度的作用,并对信托监察人的职权与责任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那么,从实践层面看,慈善信托发展情况如何?现阶段存在哪些不足?未来的创新点又在哪里?


  作出相关规定


  在规范慈善组织运作方面,记者注意到,《条例》细化了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和退出机制。


  据悉,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符合慈善组织设立条件的,可以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已经在上海市登记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慈善组织不再从事慈善活动的,可以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


  《条例》还对慈善组织终止、取消认定后,有关慈善财产的清算和处理要求作了明确。


  在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方面,《条例》规定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慈善活动,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不得利用慈善组织从事营利活动,不得侵占或者变相侵占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损害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条例》从实践需要出发,对慈善财产、慈善信托管理作出严格规定,要求慈善组织建立慈善项目管理制度,做好跟踪监督、评估;明确慈善组织监督受益人合理使用慈善财产。同时,《条例》还对慈善信托的财产、受托人、备案与变更、监察人、终止程序等作出规范。


  此前,记者采访了解到,信托监察人制度是对慈善信托中缺乏制衡受托人力量的一种有效手段,是提高慈善信托公信力,确保慈善信托公开、透明、可信的重要制度设计。《慈善法》弱化信托监察人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的信任。


  有信托公司从业人士建议,未来,在立法层面,应高度重视信托监察人制度的作用,并对信托监察人的职权与责任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层面,慈善受托人尤其是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应当深刻认识信托监察人制度的价值,主动在慈善信托中设置监察人,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条件。”该人士进一步指出。


  发展情况如何


  可以看到,从2016年我国出台慈善法,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以来,慈善信托在我国得到了一定发展。


  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统计,截至2021年8月31日,我国慈善信托备案单数达633单,备案财产规模为34.87亿元。其中,今年新增87单,规模1.31亿元。


  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蔡概还指出,慈善信托作为与慈善捐赠并行的慈善途径和方式,将是助力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工具。


  根据中诚信托慈善信托工作室发布的《2021年度慈善信托研究报告》,慈善信托委托人结构出现了一定调整。


  具体来看,包括企业作为委托人的慈善信托数量下降明显、慈善机构作为委托人的数量增长显著、个人委托人数量也保持较快增长和基层慈善组织成为慈善信托的重要参与力量等方面。


  此外,记者注意到,无固定期限慈善信托占比显著提升。在该年度(2020年9月1日-2021年8月31日)新备案的慈善信托中,各期限区间的慈善信托数量占比较为平均,而无固定期限数量占比快速提高。


  其中,1-2年期的慈善信托34单,占比约19.10%,较前两年有所回落;3-4年期和5年期及以上(不含永续)的慈善信托分别有25单、27单,占比分别为14.04%、15.17%,均与上一年度相近;永续慈善信托34单,占比为19.10%,较第四年有所提高;无固定期限慈善信托58单,与第四年基本持平,占比为32.58%,较第四年提高9.37个百分点。


  仍有不足之处


  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蔡概还表示,近年来慈善信托在助力脱贫攻坚、抗击疫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未来,慈善信托特别是股权慈善信托,在实现共同富裕中将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助力共同富裕的重要工具。


  在蔡概还看来,今后,慈善信托还可以进一步创新发展,与家族信托相结合,开展公益余额信托、慈善先行信托、利益分成信托等新类型,让家族成员享有小部分信托利益,大部分信托利益用于公益目的。“其中,用于公益慈善部分可享有税收优惠,没有用于公益慈善的部分不享有税收优惠”。


  而对于现阶段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不足,有不愿具名的信托从业人士告诉记者,一方面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尚未落实,委托人凭备案文件还无法享受税前扣除优惠;另一方面,慈善信托的非交易过户政策尚未完善,以股权、不动产等需要登记的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存在一定障碍。


  而在慈善信托的运作方面,《2021年度慈善信托研究报告》指出,为保障慈善支出的实现,受托人应从三个方面把好关:


  一是把好慈善方向关。信托设立前对拟支持的慈善领域和项目方向做出规划,根据慈善项目开展需要,在信托文件中约定慈善信托年度支出金额或比例。


  二是把好慈善财产关。关注慈善信托初始财产的变现能力,对于以短期内较难变现的股权或艺术品设立慈善信托的,需要与委托人做出安排,保证慈善支出资金来源。


  三是把好决策关。为确保在信托文件约定期限内实现慈善支出,受托人应当在慈善支出决策中保留一定的自主权,防止出现决策僵局导致慈善活动无法开展的情况发生。


责任编辑:腾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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