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地差异化监管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划线”
2020-05-11 11:06:24
文章来源
金融时报

  银保监会5月9日发布消息称,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普遍认为,相较此前的版本,《办法》区分个人消费贷与个人经营贷,差异化监管,符合当下行业发展情况及需求。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办法》消除了制度的不确定性,在管住跨区域、资金被挪用、核心风控外包等潜在风险的基础上,鼓励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尤其是打开了经营类贷款的空间,对支持实体经济意义重大。

  

  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整个市场规模约2万亿元左右。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在答记者问中,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从五个方面进行规范。其中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另外,还有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单户消费贷不超20万元

  

  整体来看,《办法》的意图在于,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将包括风控在内的核心内容掌握在自己手中,而并不是作为简单的“资金方”;另一方面,促进互联网贷款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上述负责人提及。

  

  最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个人贷款授信额度、个人贷款期限提出了差异化的要求。

  

  今年年初传出的版本中强调“单户个人贷款授信额度上限为30万元”,并不对个人消费类贷款和经营类贷款进行分类。《办法》则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同时对经营类贷款不做要求。

  

  “这体现了差异化,让互联网技术发挥更大的作用。”曾刚告诉记者,一方面,《办法》的变化强化了消费类贷款管理,限制用途后避免流向楼市、股市,不超过一年的期限也切实保证其进入消费领域而不被挪用;另一方面,目前很多个体经营户、小微企业使用线上贷款,此次对经营性贷款并未限制,而是由商业银行根据自身风控能力和企业情况决定,相当于监管认同银行把线上经营性贷款当做经营性贷款的一个重要渠道。“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线上贷款将是非常重要甚至是主渠道的功能。”他强调。

  

  对于消费部分的具体影响,兴业研究宏观分析师陈昊表示,《办法》对于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的限制将使得互联网贷款无法适用于此前的部分大额消费场景。此外,对于此前个人互联网贷款敞口较大的家庭和个人,在过渡期内也将面临额度收缩的风险,进而有可能影响这些居民的资产质量。

  

  取消联合贷款比例 明确异地贷款要求

  

  促进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包容发展体现在对联合贷款出资比例未有明确限制等方面。2019年年初的征求意见稿提出,整改后新增单笔联合贷款中,客户推荐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接收推荐客户方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5%。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告诉记者,这顺应了整个消费贷款行业分工细化、合作开放的潮流,也体现出监管对这一业务的包容态度。

  

  在出资比例上避免“一刀切”,突出了监管希望商业银行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经营模式、资产负债结构和风险管理能力来进行决定。《办法》仅要求,将联合贷款总额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贷款总额相应比例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联合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与合作方合理分担风险。

  

  去年年初,浙江银保监局曾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要求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在开展该业务时,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一定程度反映出监管对跨省异地经营业务的态度。年底北京银保监局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指出:“辖内商业银行应立足本地经营,主要服务本地客户,通过合作机构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常住地、主要业务经营地、手机号码归属地、客户登录IP地址等维度,制定属地经营规则。办理异地个人授信业务,应严格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面谈、面签的相关要求,并应抽取一定比例采取现场调查方式进行贷后管理。”

  

  “与以上两个监管文件相比,《办法》对于互联网贷款立足本地的要求相对较为宽松。”陈昊指出,一是限制的对象仅限于地方法人银行。这一范畴不仅不包括国有大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同时还将无实体经营网点或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民营银行等排除在了限制之外。二是《办法》并未明确要求面签、面谈。三是并未一刀切禁止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办法》仅要求地方法人银行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由此也为未来地方法人银行未来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留出了政策空间。

  

  合作机构须有名单制管理

  

  《办法》对合作机构也作出明确规定,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办法》强调。

  

  薛洪言认为,对合作机构的要求基本上是以合规为红线,而合规本来也是金融机构选择合作机构的重要准入门槛,所以要求并没有更严格,对现有格局影响不大。

  

  除上述内容外,针对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办法》也强调,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体系,切实承担借款人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借款人隐私数据保护,构建安全有效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处理渠道,确保借款人享有不低于线下贷款业务的相应服务,将消费者保护要求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


责任编辑:周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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