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银行艰难追债
2020-09-21 09:31:22
文章来源
中国经营报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示,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小贷公司”)因与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认定,该案中,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与森工小贷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放款4090万元用于偿还其他5家企业在该行的逾期贷款。

  

  《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了解到,上述5家企业的逾期贷款担保单位为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担保公司”),其与森工小贷公司为同一控股股东。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种情形属于债务置换,一般是置换给其他企业,存在一定合规风险及还款风险。

  

  “资产”转换

  

  记者查阅相关二审材料发现,法院认定,2014年到2015年期间,双鸭山市诚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三鑫粮食烘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饶河县鑫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集贤县宏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双鸭山市顺宝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宝公司”)分别与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分别约定借款1000万元、600万元、950万元、600万元、950万元。森工担保公司与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5笔借款进行担保,该5笔借款最终逾期。

  

  上述逾期借款绕道森工小贷公司偿还。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12月29日,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与森工小贷公司签订6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为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借款人为森工小贷公司,借款用途为偿还森工担保公司担保的5笔龙行双鸭山分行逾期贷款本金,借款金额为4090万元。

  

  天眼查显示,森工小贷公司为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森林工业集团”)全资控股,森工担保公司亦为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控股公司。2016年12月29日,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与森工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以下简称65号《保证合同》),约定森工担保公司为6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审认定,同在2016年12月29日,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与森工小贷公司签订《委托支付协议》。同日,森工小贷公司向双鸭山分行出具《提款通知书》,指示双鸭山分行于2016年12月30日,将4090万元借款划入森工小贷公司在双鸭山分行的账户。森工小贷公司授权和委托双鸭山分行,将该笔划入森工小贷公司账户后,再支付给森工担保公司。

  

  2016年12月30日,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将4090万元转入森工担保公司账户。5份还款凭证中载明:“森工担保公司向三鑫公司付款金额600万元,三鑫公司将该600万元偿还给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森工担保公司向诚源公司付款金额990万元,诚源公司将该990万元偿还给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森工担保公司向鑫源公司付款金额950万元,鑫源公司将该950万元偿还给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森工担保公司向宏发公司付款金额600万元,宏发公司将该600万元偿还给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森工担保公司向顺宝公司付款金额950万元,顺宝公司将该950万元偿还给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

  

  2017年12月29日,森工担保公司向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偿还利息116.04万元。本案借款合同生效后,双鸭山分行另外还从森工小贷公司扣划208.3万元利息。截至2018年7月25日,森工小贷公司尚欠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借款本金4090万元及利息284.80万元。

  

  龙江银行方面告诉记者,上述5家公司借款逾期后,龙江银行方面与森工担保公司协商同意向森工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化解不良贷款。通过全面调研,龙江银行认为森工小贷公司“具备承接4090万元债务能力和还款能力,符合我行贷款管理要求,我行在充分考虑与森工集团合作关系和国有企业背景及森工小贷承债意愿,双鸭山分行在充分调查和审核后,上报总行贷审会审查、审批,贷款用途明确用于森工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双鸭山分行为缓解森工担保公司代偿压力,支持作为国有企业的森工担保公司清收其债权赢得更宽松时限,维护其商业信誉,双鸭山分行为其投放贷款4090万元,该笔业务操作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绕道小贷公司引纠纷

  

  据记者了解,森工小贷公司未能及时偿还龙江银行方面借款,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森工小贷公司偿还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借款本金4090万元及相关利息等。

  

  该案二审期间,因诚源公司、顺宝公司、宏发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向黑龙江省兴隆林业地区公安局(以下简称“兴隆公安局”)出具(2019)黑民终294号函,了解以上三家公司涉嫌骗取的贷款是否为本案所涉贷款。

  

  2019年5月22日,兴隆公安局向法院出具《回复函》,主要内容为:森工小贷公司以其与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签订的6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贷4090万元,代诚源公司、三鑫公司、鑫源公司、宏发公司、顺宝公司偿还了该5家公司拖欠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的贷款。其中,诚源公司、顺宝公司因向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贷款时提供了虚假的抵押物、抵押物不足值,被该局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刑事立案。

  

  法院二审认定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系基于6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65号《保证合同》,而非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与诚源公司等五家公司所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提起的诉讼,双鸭山分行与该5家公司之间,与该案并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使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未履行相应审查义务,该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犯罪行为,亦不影响本案森工小贷公司、森工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其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故维持原判——森工小贷公司偿还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借款本金4090万元及相关利息等。

  

  此后,森工小贷公司提出再审申请但被驳回。

  

  龙江银行方面告诉记者,其在该事件相关3次诉讼中均取得了胜诉。“根据上述判决及裁定,我行已主张债权,现已追回相关款项111万元,其中26.05万元用于支付诉讼费,偿还贷款本金84.95万元,尚欠贷款本金4005.05万元。”


责任编辑:刘悦

龙江银行

追债

免责声明

发现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和纠错请联系本网。

  • 京ICP备05049267号

  • 京ICP备05049267号-1

  •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063

  • 版权所有 发现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