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城抚银村镇银行违法遭罚30万 贷款三查工作不尽职
2020-09-30 16:27:12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30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今日公布的抚顺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抚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13号、14号)显示,抚顺顺城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顺城抚银村镇银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贷款三查工作不尽职,信贷资金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

  

  谢国辉、聂帅对顺城抚银村镇银行贷款三查工作不尽职,信贷资金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问题直接负责。中国银保监会抚顺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决定对顺城抚银村镇银行罚款30万元,对谢国辉、聂帅处警告决定。

  

  经中国经济网查询,顺城抚银村镇银行成立于2010年1月18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等,注册资本5000万,许馨月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大股东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银行),持股比例20.00%。抚顺银行成立于1999年03月11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毕国军。大股东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6.57%。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刘悦

顺城抚银村镇银行

违法

免责声明

发现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和纠错请联系本网。

  • 京ICP备05049267号

  • 京ICP备05049267号-1

  •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063

  • 版权所有 发现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