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银行东莞2宗违规遭罚60万 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2020-11-18 10:33:36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7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汇处〔2020〕33号)显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存在以下2宗违法事实:一、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二、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5号)第五条、第十七条,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对该分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41.60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上述行为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交通银行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批复》(汇复〔2010〕208号)第二条(注:该文件已于2020年8月28日废止,新的管理规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七十九条对该违法行为的规定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对该分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20万元人民币。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汇丰银行佛山分行成立于2007年10月19日。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9日,注册资本154亿人民币,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七条: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七十九条:银行可办理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 

  

  银行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客户主体仅限于已取得国外(境外)长期签证(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境内居民个人,汇款用途按有关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审核真实性。 

  

  若开办代理境外其他银行开户见证业务,应先取得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如取得其同意,办理开户见证业务应遵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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