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民生村镇银行一人遭终身禁业 大股东为民生银行
2021-02-01 08:58:35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9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显示,宁波银保监局2020年10月16日向阮杰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62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阮杰建公告送达。


  阮杰建时任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民生村镇银行”)发放王某平贷款的古塘支行行长助理,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阮杰建时任慈溪民生村镇银行发放成某强贷款的综合业务二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宁波银保监局决定对阮杰建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成立于2008年12月30日,注册于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1号,是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联合13家企业及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的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的大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银行”,600016.SH)。根据民生银行2019年年度报告,民生银行持有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比例为64.68%。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阮杰建:


  我局2020年10月16日向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62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62号)主要内容如下:


  你时任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民生)发放王某平贷款的古塘支行行长助理,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你时任慈溪民生发放成某强贷款的综合业务二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宁波银保监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相关证据资料(编号:42、44);


  2.宁波银保监局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


  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浙0282刑初1138号);


  4.劳动合同、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二)制衡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风险控制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确保规范运作”;《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27号)“二、对账工作方面。各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对账工作,严格执行监管部门账户管理的各项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等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银保监局


  2021年1月27日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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