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违法收3罚单合计130万 均为贷款违规
2021-03-02 09:11:38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大连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4号、5号)显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内控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贷款违规行为;突击发放短期贷款冲时点;个人经营性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部分贷款资金流入客户经理他行账户。


  张超洋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部分贷款资金流入客户经理他行账户违法事实的相关责任人。


  对于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内控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贷款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对于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突击发放短期贷款冲时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对于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部分贷款资金流入客户经理他行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予以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张超洋予以警告。


  据中国经济网计算,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合计遭罚人民币130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刘悦

民生银行大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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