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农商银行漳州芗城支行违法遭罚50万 贷款被挪用
2021-03-19 09:29:50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漳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漳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福建石狮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石狮农商银行”)漳州芗城支行存在个人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违法违规事实,银保监会漳州监管分局于2021年3月12日决定对福建石狮农商银行漳州芗城支行处50万元罚款;对王文忠给予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公开信息显示,福建石狮农商银行前六大股东分别为石狮市德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大长江(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彭田健健针织服装厂、福建百德置业有限公司、石狮万雄娱乐有限公司、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为4.66%。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全文:

责任编辑:刘悦

石狮农商银行漳州芗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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