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银行道滘支行违法被罚 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2022-03-04 09:36:30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日讯 近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了东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东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保监会东莞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七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第一点,对其罚款50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高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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