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 夯实信用风险管理
2022-05-19 09:29:41
文章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袁园北京报道


  5月18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中国银保监会已于近日印发《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办法》是银保监会规范商业银行内控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夯实商业银行拨备管理基础,提高风险防范化解能力,促进银行稳健运行和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预期信用损失法 实施治理机制


  《办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内控机制和管理流程,夯实信用风险拨备管理基础,重点规范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明确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治理机制。《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中的职责,重点强化了董事会的管理审批责任和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外部审计质量的监督责任。


  其次,夯实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基础。《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备的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制度,组建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团队,开发预期信用损失法相关信息系统,加强信用风险历史数据积累和信息收集维护等。


  第三,规范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过程。《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敞口风险分组、阶段划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调整、管理层叠加、参数管理、模型验证等实施环节的规范性和审慎性水平。


  第四,加强预期信用损失法监管,《办法》要求各级监管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例如,《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通过搭建预期信用损失评估模型来评估预期信用损失。商业银行原则上应采用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模型法评估预期信用损失。而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模型法是指通过对单项或组合信用风险敞口在多情景下的违约风险暴露、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存续期等模型参数进行估计并加权平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商业银行最迟不晚于明年1月1日实施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指定牵头部门负责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工作,牵头部门应独立于产生信用风险敞口的业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一次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并应组建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团队,配备充足资源和满足履职要求的专业人员。此外,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管理层组织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办法》要求,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职责分工、系统开发、基础数据管理、信息收集、风险分组、阶段划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调整、管理层叠加、参数确定、模型验证、实施评估、信用风险损失准备计提、信息披露等相关政策及内部控制流程。


  据了解,预期信用损失法是指商业银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所承担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评估,并依此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的方法,适用于商业银行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债券、同业业务、应收款项、租赁应收款、其他债权类投资等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以及财务担保合同、贷款承诺等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项目。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并未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于商业银行实施本《办法》存在较大困难的,《办法》提出,可向银保监会或属地派出机构提出延期实施申请,但最迟不得晚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督促商业银行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不断提升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水平,促进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高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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