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行长遭哈尔滨银行“反向讨薪”70万元 法院不支持!
2023-05-23 10:46:12
文章来源
金融法眼

  原标题:离职行长遭哈尔滨银行“反向讨薪”70万元 法院不支持!95%以上银保机构已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民事二审判决书,披露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向该行原先一位支行长“反向讨薪”失败的细节。

  事实上,自2022年财报发布后,银行业“反向讨薪”动作颇受市场关注,一度成为焦点话题。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银行人员的薪酬可以被追回?“反向讨薪”的背后,是否有相关制度引导及规范银行的行为?

  哈尔滨银行向原支行长“反向讨薪”超70万,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为劳动争议,涉案双方分别为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和该分行原行长郑某。

  根据判决书披露,郑某于2010年10月入职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中途合同到期双方又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续签的合同期限到2020年10月。

  判决书还披露了双方纠纷产生的细节。2017年11月,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对郑某作出免职处理,免去其哈尔滨银行滨海新区支行行长的职务,将其调入天津分行资产清收中心工作。

  关于这次免职处分,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给出的理由为,郑某对支行疏于管理。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称支行存量授信业务普遍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评估报告虚假、贷后管理未尽职等问题,作为支行行长,郑某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然而,事情到此并未结束,2021年6月3日,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作出《关于给予郑某开除处分的决定》,决定给予郑某开除处分并对违规行为发生年度(2013-2016年)已发放的绩效薪酬进行100%追索。而根据《关于对郑某绩效追索的通知》所载,上述四年的绩效薪酬合计约70.67万元。

  针对此次开除处分,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表示,郑某于2010-2017年担任哈尔滨银行天津滨海新区支行负责人期间,内部管理不善,支行在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环节严重违规,授信业务发生大量逾期、不良,给银行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郑某负有直接及管理责任。且2017年11月离岗清收后无管户业务,无明显的实质性清收成效。

  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还称,自2020年11月1日至今(2021年6月),郑某未依据该行规定按时出勤,考勤记录为旷工。

  不过,对于郑某的离职时间,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郑某称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其离职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则主张与郑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1年6月7日。

  哈尔滨银行败诉:

  追索绩效缺乏依据,且超过仲裁时效

  本案一审时,法院认为,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已于2017年11月知晓相关问题并对郑某作出免职处理,于2021年6月向郑某送达《关于对郑某绩效追索的通知》对2013年至2016年期间已发放的绩效薪酬追索时,已超过仲裁时效,故郑某提出的时效抗辩成立。因此,对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结果出炉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不服,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主张郑某返还2013年至2016年绩效薪酬能否支持。

  二审法院指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15年10月至2020年10月。2020年10月21日后,郑某未在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处继续工作,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未再向郑某发放工资,双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

  二审法院称,劳动合同终止7个多月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以郑某旷工为由,于2021年6月3日对郑某作出《关于给予郑某开除处分的通报》,并据此主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期间为2021年6月,缺乏依据。

  并且,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以《哈尔滨银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薪酬追索扣回管理办法》通知对郑某进行绩效追索,缺乏依据,业已超过仲裁时效,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95%以上银保机构已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事实上,早在2010年,原银监会就印发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

  2021年,监管机构下发《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银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并完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明确对银行、保险、AMC、信托、消费金融、金融租赁等银行保险机构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追回薪酬的情形。

  具体来看,发生下列情形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追回向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超额发放的所有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

  一是银行保险机构发生财务报表重述等情形,导致绩效薪酬所依据的财务信息发生较大调整的;二是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三是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的;四是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

  指导意见还指出,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同样适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拒不配合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采取警告、调整工作岗位、司法诉讼等合理有效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目前,相关机制已逐渐完善。今年3月24日,原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的《银行业保险业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一文中披露,截至目前,95%以上机构已制定并实施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原银保监会指出,特别是在一些高风险机构,相关制度为追究违规高管责任、挽回资产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腾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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