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又增7800万元赔付额
2020-10-19 11:18:09
文章来源
金陵晚报

  近日,风华高科(000636)再度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继今年7月被法院判决赔付投资者8800万元之后,公司又增加约7800万元赔付额。

  

  公告显示,广州中院已对新一批原告数量为70位股民的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风华高科赔偿70名原告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计人民币 77934391.98元。据了解,该批案件是广州中院于9月23日开庭审理的,另有一名原告于9月16日向广州中院申请撤诉,后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仅在三个月前,公司才在相类似的案件中败诉,被判决赔偿投资者8800万元。 2020年7月12日晚,风华高科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称,广州中院已对何宇等28名自然人股东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被告风华高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宇等26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88555496.31元。

  

  这一系列赔付判决源于此前公司的信披违规行为。2019年11月22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监管局查明:一、风华高科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61921185.13元,占2016年半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60.21%,占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的比例为 33.05%;二、风华高科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广东监管局决定:责令风华高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李泽中等26人分别给予警告和3-20万元不等罚款。基于这一处罚,因公司虚假陈述而受损的投资者有权索赔。根据《民事判决书》,广州中院认为:被告风华高科在本案中构成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3月29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8年8月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18年8月24日;原告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这一判决和实际的股价走势,在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买入风华高科,并在2018年8月7日收盘仍有持股而受损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投资者索赔指南”参与由金陵晚报易索赔频道组织的索赔征集,并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值得一提的是,对比投资者的起诉金额和判决金额来看,该案几乎是判决上市公司全额赔付。

  

  风华高科在公告中表示,上述判决系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陈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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