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索赔案二审维持原判
2020-10-23 09:23:37
文章来源
金陵晚报

  10月22日晚间,济南高新(600807)发布《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对于杨超诉公司索赔一案,山东高院下达了终审裁决。

  

  前期,杨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杨超自2017年11月6日开始买入公司股票,至2018年5月3日尚持有6000股,2018年6月21日卖出5900股,至2018年8月15日尚持有100股,其要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损失10万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和同期银行利息损失;以及因本案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10万元等。2020年5月,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1民初3789号),对杨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如下判决:原告杨超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原告实际损失12912元。杨超、公司均提起上诉,但最新的公告显示,山东高院决定维持原判。按照法院的裁决,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买入st天业并且截止2018年5月2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投资者索赔指南”参与由《金陵晚报》“易索赔”频道组织的索赔,并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前期费用。

  

  公司遭索赔一事上溯至天业股份时期的信披违规行为:1、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2、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3、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4、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5、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证监会对这些违规行为的处罚,成为投资者们的索赔依据。公告显示,近日,230 名当事人,持有约 1165 万股,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等赔偿损失合计约 10100 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证券维权律师认为,随着新实控人的接盘入主,原控股股东遗留问题也已基本解决,济南高新的赔付能力应不需要担忧。截至今年4月30日,相关股东违规占用的公司资金已全部收回;为天业集团及其相关附属公司提供的8.12亿元违规担保的风险和未决诉讼,也已经收取全额保证金,予以化解。


责任编辑:陈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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