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而浦三季报只字未提索赔诉讼
2020-10-29 10:21:24
文章来源
金陵晚报

  尽管投资者诉惠而浦(60098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已在合肥市中院一审开庭,但最新出炉的三季报中,惠而浦并未提及投资者索赔诉讼事宜。

  

  公司遭投资者索赔一事源于此前的虚假陈述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6号),因披露的2015和2016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遭到处罚。据处罚文件,惠而浦通过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少记销售折扣、延迟确认销售费用、收入跨期确认、少记营业成本等方式,两年虚增营业收入2.45亿元,虚增利润2.23亿元。其中,累计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8829.14万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比例1.3%;累计虚增2015年度利润1.18亿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比例21.44%。累计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1.57亿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比例2.27%;累计虚增2016年度利润1.05亿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比例23.23%。基于此,2016年4月22日至2018年5月3日期间买入惠而浦并且在2018年5月3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或者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7月26日期间买入该股票且2017年7月26日仍持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投资者索赔指南”报名参与索赔,并在打赢官司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上述涉嫌违法事实由公司内部自查发现。公司自查发现相关问题后,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同时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独立调查。公司确定相关违法事实后,及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审议并发布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议案,公告的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与证监局调查结果一致。

  

  罚单下达后,投资者们迅速提起诉讼,法院也已经在近日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有三个方面:一,投资者损失与惠而浦虚假陈述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争议。二,虚假陈述的更正日(揭露日)有争议。原告投资者主张的是2017年7月27日即惠而浦发布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复牌的公告当日,但被告惠而浦认为应当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决定书之日算。三,关于诉讼时效双方也有争议。不过,对于投资者的诉讼以及开庭情况,上市公司并未在三季报中提及。

  

  另据企查查数据显示,惠而浦目前有关自身风险的信息586条,关联风险261条。


责任编辑:陈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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