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辉丰代表人诉讼周一开庭
2020-11-17 10:19:18
文章来源
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易索赔”频道了解到,投资者诉*ST辉丰(002496)代表人诉讼案件于本周一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前,法院已组织原被告双方召开庭前会议,梳理了争议焦点,本次庭审是原被告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的正式交锋。

  

  2019年12月24日,公司曾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公司被认定的违规事项共有三处:一、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二、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2018年3月29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但公司在公告中,仅表示“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三、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这一处罚拉开了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索赔的序幕。

  

  早在今年上半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在官网发布公告发起针对辉丰股份的代表人诉讼,之后四位投资者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对辉丰股份提起索赔诉讼。根据法院的认定,凡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3日期间买入辉丰股份且在截止2018年4月23日仍持股的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可以把姓名、电话、交易记录发送至jzqsp2016@126.com参与索赔活动。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最终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辉丰转债(128012)投资者也可参与诉讼索赔。

  

  从周一庭审的情况来看,原被告之间争议焦点在于辉丰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的认定以及投资者损失与辉丰股份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辉丰股份主张应以2018年3月29日作为揭露日,原告则分别主张2018年4月20日及2018年4月24日为揭露日。除此之外,被告还认为原告部分损失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而原告则认为被告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可以证明有其他因素造成了原告损失,原告的全部损失均应由辉丰股份赔偿。

  

  “从整体庭审效果来看,我们对于投资者最终获得赔偿充满信心。”上海市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表示。他还透露,投资者要求赔偿的金额已超亿元。另据“企查查”数据查询发现,*ST辉丰自身风险203条,关联风险975条。


责任编辑:陈雯

*ST辉丰

代表人

免责声明

发现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和纠错请联系本网。

  • 京ICP备05049267号

  • 京ICP备05049267号-1

  •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063

  • 版权所有 发现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