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称不应赔偿投资者
2020-12-04 10:15:40
文章来源
金陵晚报

  12月3日,292位投资者诉联建光电(300269)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在深圳中院统一开庭,本次也是该系列案的首次开庭。上午是原被告双方证据交换,下午是法庭辩论。《金陵晚报》“易索赔”记者获悉,联建光电方面于庭上提交了45份证据,意图证明其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以及存在系统风险等问题。

  

  根据证监会此前查明的事实,2014年至2016年,联建光电子公司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共虚增营业收入6178.70万元,虚增利润6047.25万元。分时传煤的上述行为导致联建光电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和 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董事长刘虎军等高管与上市公司均遭到了处罚。基于这一处罚,凡是在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12月7日收盘后仍然持有联建光电的投资者,可将姓名、电话、交易记录发到邮箱jzqsp2016@126.com参与索赔,并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前期费用。在证监会处罚之后,投资者就展开了索赔的努力,但公司方面并无主动赔偿的打算。期间,联建光电不服行政处罚,先后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均未改变受罚结局,不过股民索赔诉讼也因此被拖延下来。如今,该案终于进入诉讼。

  

  周四的开庭过程中,联建光电方面提交了45份证据,意图证明其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以及存在系统风险等问题。投资者方面的律师之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记者,在和公司方律师的辩论中他指出,证监会对联建光电予以顶格处罚,这足以是本案虚假陈述行为具备重大性,此外,联建光电在多份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投资者损失与该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是不言而喻的。至于系统性风险问题,揭露日后大盘指数都是上涨的,而联建光电股票却下跌超过27%,这些客观事实足以证明本案不存在系统性风险。因此,他认为被告的抗辩意见均不能成立。

  

  尽管公司方在庭上表现出了不应赔偿投资者的态度,但公司对最终败诉其实是有预期的。今年11月5日,联建光电曾公告,公司合计收到股民索赔诉讼案件303件,原告诉求赔偿金共17222.39万元,其中2019年涉讼金额15772.67万元。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截至2019年底除定向增发的机构股东之外所涉及的投资者诉讼索赔金额计提6500万元预计负债。公司既然计提预计负债,就是做了败诉的准备。

  

  企查查数据显示,公司自身风险1113条,关联风险186条。


责任编辑:陈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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