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三大违法事实 *ST欧浦遭处罚
2020-12-07 09:08:56
文章来源
证券市场红周刊

  2020年12月6日,*ST欧浦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7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号)。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欧浦智网时任董监高参与及知悉情况。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由此可见,对于*ST欧浦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2月26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19年2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一、对欧浦智网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陈礼豪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三、对田洁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四、对李磊、陈运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五、对肖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六、对毕国栋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七、对魏来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ST欧浦还在公告中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暂无影响。另据“天眼查APP”显示,*ST欧浦的主营业务为跨集智能化物流、钢铁、家具、供应链金融等为一体。接下来,我们仍将持续跟踪相关事件的进展,而符合维权条件的中小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相关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索赔。


责任编辑:陈雯

*ST欧浦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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