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天化: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1-04 09:28:26
文章来源
中证网

  泸天化1月3日晚公告,公司2020年12月30日收到泸州市应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公司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7月7日至8日,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合成车间氨加热器142C(介质为甲醇、氨)的安全阀放空口为就地排放,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前整改完毕。2020年12月11日,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该整改事项进行复查时,发现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整改,且未向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提交延期整改申请。


  公告称,针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决定不向泸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亦不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没有任何安全生产风险。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完成了上述事项的整改。


  公司将按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深刻总结本次行政处罚的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加强对厂区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陈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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