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券商“讨债”也不容易:中国银河证券申请杨振华仲裁案恢复执行
2021-01-29 09:15:42
文章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1月28日晚间,中国银河证券发布关于申请执行案件及仲裁进展的公告,就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振华、罗隽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振华仲裁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资料后发现,该案件几经来回,已耗费了一年有余,也是因为股票质押回购而引起。


  中国银河证券反复与对方商讨和解


  中国银河证券本次公告中没有回顾案件的前因后果,只列举了前情摘要的公告时间、文号。《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按图索骥”,发现事情本身并不复杂,却耗费了中国银河证券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此前,杨振华与中国银河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为此,中国银河证券与杨振华及其配偶罗隽就其中部分交易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公证债权文书。


  2019年11月,由于公证债权文书义务人杨振华、罗隽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银河证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请求执行:①被申请人应偿还本金人民币1.41亿元;②被申请人自2019年9月20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不含)的应付利息;③被申请人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0.05%/日计算的违约金;④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利息。


  对于未公证部分交易,杨振华未按股票质押相关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中国银河证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①被申请人偿还融资本金人民币1.415亿元;②被申请人支付自2019年9月20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不含)的应付利息;③被申请人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0.05%/日计算的违约金;④公司对被申请人提供质押的股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①、②、③项仲裁请求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⑤补偿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⑥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换句话说,杨振华一共欠了中国银河证券本金约为2.82亿元,其中一半拉上其妻进行了公证,另有一半未公证。因此中国银河证券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法律介入。


  2020年1月10日,中国银河证券公告,就已公证部分,(杨振华、罗隽)已向公司履行人民币1880万元。由于基于商谈和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时间到了2020年8月6日,中国银河证券再次公告,2020年6月16日,就已公证部分,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款项并将案款1982万元发还公司。近日,公司已收到上述案款。其余款项尚在推进执行过程中。


  也就是说,经过了半年多的双方商谈(拉锯),中国银河证券收回了已公证部分的3862万元。


  2020年10月15日,未公证部分、杨振华单独还款的部分也收到了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杨振华向中国银河证券偿还融资本金1.415亿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2、中国银河证券有权就杨振华名下在公司质押的股票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裁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3、杨振华向中国银河证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及公司代为垫付的仲裁费部分共计人民币116.73万元。


  最新的进展就是1月28日晚间的本次公告。公告显示,就已公证部分的未了结款项,因杨振华、罗隽未履行生效的《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银河证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法院执行本案过程中,中国银河证券因与被执行人杨振华、罗隽协商和解事宜,于2020年12月30日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并获得了法院批准。近期,为推动债权收回,中国银河证券又就本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


  简单地说即是:虽然闹到对簿公堂,但中国银河证券还是与客户不断进行协商和解。从公告中未知双方协商具体故事,不过大概率可能是:协商较为友好的阶段,中国银河证券先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如果协商不成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此反反复复来回“拉锯”。


  此外,对2020年10月北京仲裁委仲裁部分,中国银河证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2020年12月30日,基于商谈和解事宜,中国银河证券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与上述已公证部分一样,中国银河证券已向法院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


  总结:杨振华、罗隽一共欠了中国银河证券约为2.82亿元本金。从2019年11月至今,历时超过一年,中国银河证券法务反复跑法院、仲裁委,至今收回了3862万元,付出了至少116.73万元的仲裁、保全、律师等费用。


  法院判决券商胜诉后对方是否有可执行财产更关键


  中国银河证券家大业大,2019年底其净资产达到719亿元,上述事项并未损害公司的正常经营。但通过前后公告梳理可以发现,即使有着完善法务、内控体系的券商,“讨债”也并不容易。有时遇到对方有可执行财产时当然可以顺利收回,但有时耗时日久也无法达到满意效果。


  如中国银河证券在2019年年报中公告了与孙涛勇、上海盟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盟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被告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后,被告各方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偿还公司融资本金、融资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共计约人民币6640.98万元。2020年12月23日,中国银河证券公告称,前述欠缴融资本金、融资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已全部还清,本案各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中国银河证券不再就此前融资融券交易及《融资融券合同》项下相关事宜向对方提出任何其他权利主张。


  但2020年12月19日,中国银河证券公告称,就与葛洪涛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除已经划拨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剩余资产及已查封的车辆外,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葛洪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此前判决,葛洪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1、偿还中国银河证券融资本金3857.27万元;2、支付公司融资利息1096万元;3、支付公司截至2019年1月22日的罚息166.85万元以及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和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4、支付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0元;5、支付公司诉讼责任保险费50000元。如葛洪涛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5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葛洪涛负担。


  从中可以看出,葛洪涛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与车辆都被查封,但中国银河证券仍未完全收回款项。中国银河证券在公告中指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葛洪涛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上市券商计提各类减值准备已超过58亿元


  中国银河证券的烦恼并非独一无二。近期,上市券商密集发布业绩预告或快报,同时也密集发布了减值公告,《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经过统计后发现,包括中信建投和财通证券在内,目前已至少有8家券商发布了计提减值准备公告,合计计提减值准备超过58亿元,其中融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多涉及质押式回购业务)等类贷款业务是计提减值的重灾区。


  1月27日晚间,中信建投表示,2020年,公司合并报表计提信用资产减值准备人民币13.19亿元,减少净利润人民币9.90亿元。其中本年计提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人民币9.89亿元,2019年为转回人民币2272.84万元。


  同一日,财通证券公告中也显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2020年,公司按照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结果计提融出资金减值准备4.499亿元。主要系公司融出资金规模大幅增加,部分融出资金业务涉及大额计提减值准备,根据公司相关会计政策,按照预期信用减值损失模型计算的融出资金减值准备增加。不过,由于前期项目收回,财通证券按照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结果转回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4430.89万元。


  与枯燥的减值数据对应的,是券商近年来因股票质押式回购等业务引起的众多诉讼、仲裁事件,其中不乏涉及一些名人和资本市场的“大雷”,如神雾集团、乐视网等。


  但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这些案件带来的启迪也许应该是:永远对市场保持敬畏,以及使用杠杆一定要慎之又慎。


责任编辑:陈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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