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而浦索赔案下月再开庭
2021-02-04 09:35:28
文章来源
金陵晚报

  继去年10月份投资者诉惠而浦(60098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此案将于下月12号再次开庭。在此前的庭审中,双方对揭露日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上市公司方更是提出了三个日期均可作为揭露日。


  2020年8月1日,惠而浦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6号),因披露的2015和2016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遭到处罚。据处罚文件,惠而浦通过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少记销售折扣、延迟确认销售费用、收入跨期确认、少记营业成本等方式,两年虚增营业收入2.45亿元,虚增利润2.23亿元。其中,累计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8829.14万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比例1.3%;累计虚增2015年度利润1.18亿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比例21.44%。


  罚单下达后,投资者们迅速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首次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有三个方面:一,投资者损失与惠而浦虚假陈述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争议。二,虚假陈述的更正日(揭露日)有争议。三,关于诉讼时效双方也有争议。其中关于虚假陈述的更正日(揭露日),公司方甚至提出三个时间。惠而浦认为应当是2018年的5月4号(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日),或者是2020年的7月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或是2020年的8月1号(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而原告投资者则主张的是2017年7月27日,即惠而浦发布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复牌的公告当日。惠而浦方否定投资者方主张的揭露日时间依据是:司法解释里面关于揭露日的定义是以被揭露、被公开的一个过程,所以公司认为在揭露日的认定上应当是以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预先告知书的相关日期为准,另外投资者主张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复牌的公告中,公告的表述是在15年及16年度存在会计差错,管理层初步估计该等差错金额约为人民币2.5-3亿元,上述差错金额仅为管理层预估,并未确认是虚增还是虚减,前者属于利空后者属于利多,两者对于投资者的警示及投资决策有着完全相反的作用。对于惠而浦方律师的说法,投资者方律师在庭审中向惠而浦方律师提问:公司在发布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复牌的公告时,是否清楚是虚增还是虚减?惠而浦方表示公司当时并不清楚,并称当时审计工作没有开展,最终金额是以审计结果为准。投资者方律师追问当时管理层预估的2.5-3亿元的数据是怎么得来的?惠而浦方仍表示公司不确定这个事情。值得关注的是,庭审过程中法官也就此问题多次向公司方进行确认,惠而浦方坚称当时预估的2.5-3亿差错金额,公司并不清楚是预增还是预减。去年10月开庭后法院并未当庭审判,下个月12号此案将再次开庭审理,此次庭审对于双方争议点或将得出结论。


责任编辑:陈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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