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累计虚增收入达230亿 涉及8位高管 “肥料大王”被罚终身市场禁入!
2021-05-24 08: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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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证监会一纸罚单的落地,“肥料大王”万连步的光辉形象轰然倒地。


  *ST金正(002470,下称“金正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拟依法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5月20日晚公告显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已于近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累计虚构收入230亿元


  金正大是一家主营肥料的农资企业,复合肥产销量曾连续多年位居国内首位,创始人万连步也被称为“中国肥料大王”、“中国复合肥大王”。


  金正大的前身,系金大地复合肥有限公司,于1998年在山东省临沭县的数间简易工棚里开始创业。不过,万连步仅用了10年时间,就把一个作坊式的小肥料企业,打造成了销售收入超过26亿元的全球最大的缓控释肥生产基地。公司于2010年在深交所正式上市。


  统计显示,上市后的金正大,曾实现了收入“7连增”,2010年上市之初,公司营收为54.79亿元,净利润3.14亿元。到了2017年,公司营收达到近10来的峰值198.33亿元,净利润7.15亿元。


  伴随着公司财报数据的增长,金正大的也一度成为中国肥料行业的一面旗帜,先后被评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化肥百强成长企业第一名”、“全面小康与新农村建设十大贡献企业”等。


  万连步先后被评为“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中国农资行业十大创新人物”、“山东省优秀企业家”、“临沂市及山东省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目前,万连步担任的社会职务有第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2015福布斯华人富豪榜第286名,世界富豪榜第1500名;2019年胡润百富榜排名第1299位。


  然而,万连步和金正大光辉形象,却因两份公告蒙上了阴影。


  2020年7月1日,因公司20219年年报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被披星戴帽——*ST金正;2020年9月,金正大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从调查结果看来,金正大2015年-2017年的3份年报,以及2018年半年报,均存在较大的水分。


  经查明,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亿元,虚增成本210.84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9.89亿元。


  其中,2015年,公司虚增利润总额1.59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20%;2016年,公司虚增利润总额10.45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9.22%;2018年,虚增利润总额4.5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8.33%;2018年,虚增利润总额3.34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81%。


  不实披露累计47亿元关联资金交易


  除了虚增收入和利润,金正大还未按规定披露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万雅君系金正大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万连步的妹妹。万雅君通过直接持有或者通过他人代为持有方式,持有诺贝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诺贝丰投资”)100%股权,并能够对诺贝丰投资实施控制,诺贝丰投资系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下称“诺贝丰”)控股股东,万雅君系诺贝丰的实际控制人。根据相关规定,万雅君为金正大的关联自然人,诺贝丰为金正大的关联法人。


  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金正大将诺贝丰披露为关联方,披露原因包括金正大持有诺贝丰10.71%的股权、诺贝丰法定代表人在金正大担任中层管理职务、金正大2018年度与诺贝丰发生大额资金往来。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


  同时,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披露不准确。


  2018年度、2019年度,金正大通过预付账款方式,分别向诺贝丰支付非经营性资金55.45亿元、25.29亿元,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且在《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中,将与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性质披露为经营性往来。


  上述资金,大部分被金正大划入体外资金池、资金池内资金主要用于虚构贸易资金循环、偿还贷款本息、体系外资产运营等。截至2018年、2019年期末,扣除金正大已收回非经营性资金和用于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金正大对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余额分别为19.83亿元、27.58亿元。


  虚假记载近32亿资产10亿负债


  另外,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罪状。


  《告知书》显示,经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金正大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通过包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等四家银行,向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等7家参与前述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累计金额10.28亿元,金正大对其开具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未进行账务处理,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9.28亿元,《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10.28亿元。


  为解决大额预付账款余额和虚假暂估存货余额,消化存货盘亏问题,金正大通过领用虚假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和实际已盘亏的存货、虚构电费和人工费等方式虚构生产过程,虚增产成品25.44亿元,并通过虚假出库过程,计入发出商品科目。同时,金正大还将从诺贝丰虚假采购,并暂估入库的6.53亿元货物也计入发出商品科目,最终形成发出商品31.97亿元,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31.97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42亿元,虚增负债(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1435.84万元。


  造假案涉及8名高管


  金正大这次长达数年的巨额财务造假案,被涉及高管成员包括,万连步、李计国、唐勇、崔彬、高义武、颜明霄、郑树林、徐恒军等8人。


  经查明:金正大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万连步,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金正大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知悉金正大向部分参与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票据用于融资。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计国,参与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虚减应付票据等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


  时任财务部经理、财务中心总监唐勇,参与商议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金正大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参与商议虚减应付票据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


  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崔彬参与办理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的工商登记手续,参与安排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董事等事项,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虚增发出商品事项。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高义武涉案期间曾在参与虚构贸易的相关金正大子公司任职,知悉并参与虚构贸易业务事项,知悉金正大2015年以来的定期报告披露数据与实际数据不一致。


  时任副总经理颜明霄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付款的相关审批程序,参与富朗和诺泰尔对外付款的审批程序,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


  时任副总经理郑树林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负责诺贝丰、富朗、诺泰尔的项目建设,参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对外付款的审批程序,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


  时任副总经理徐恒军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以上事实,有金正大相关定期报告和公告、财务资料、会议决议、情况说明,相关客户、供应商提供的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和票据查询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实控人被罚终身市场禁入


  证监会认为,金正大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信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其中,万连步全面负责决策、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李计国、唐勇积极组织、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万连步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李计国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唐勇的违法情节严重。崔彬、高义武、颜明霄、郑树林、徐恒军知悉、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万连步作为金正大实际控制人,决策、指使相关人员进行财务造假,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其行为同时构成《证券法》相关规定所述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形。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金正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万连步给予警告,并处以24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2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120万元;


  (三)对李计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唐勇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五)对崔彬、高义武、颜明霄、郑树林、徐恒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同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当事人万连步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证监会拟决定:对万连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李计国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证监会拟决定:对李计国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唐勇的违法情节严重,证监会拟决定:对唐勇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告知书》指出,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责任编辑:左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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