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威龙股份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
2022-11-24 09:57:10
文章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威龙股份表示,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法院送达的《限制消费令》文书,相关内容为通过自查得知。而按照法院判决,公司均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现对主债务人的执行未结束,不应对公司进行执行。

  每经记者程雅 每经编辑陈俊杰

  11月23日晚,威龙股份(SH603779,股价6.4元,市值21.3亿元)发布公告,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市公司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烟台银行龙口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11月9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威龙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

  被限制消费缘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的违规担保事项。据悉,威龙股份原控股股东王珍海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上市公司存在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违规担保情形,涉及借款本金金额合计2.51亿元

  存在多笔违规担保情形

  梳理公告发现,2018年-2019年,烟台银行龙口支行与王珍海所关联的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龙口市东益酒类销售有限公司、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签订了多笔借款合同。

  王珍海、威龙股份等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但相关借款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而威龙股份认为,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由于上述纠纷,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将威龙股份及相关当事方告上了法庭。

  针对上述借款事项,一审法院均认为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在明知需要审查上市公司机关决议而未审查的情况下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并非善意,因此保证合同无效;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应当知道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珍海签订保证合同系越权代表,上市公司不应当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

  不过,二审及终审认定,虽违规担保合同无效,但上市公司需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应对借款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资料显示,王珍海自威龙股份2007年设立起即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长,于2020年6月24日卸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职务。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王珍海仍持有威龙股份283.6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85%。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

  2020年6月,经股东大会审议,威龙股份选举孙砚田为董事长,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孙砚田。2021年1月,孙砚田辞去董事长一职。2021年2月,黄祖超接棒,担任威龙股份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资料显示,黄祖超曾任即墨省级高新区管委经济发展局副局长、即墨市统计局副局长,即墨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局长等职务。2019年1月至今,担任山东省鑫诚恒业集团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2021年1月至今担任威龙股份董事长。

  此次《限制消费令》系法院于11月9日作出,内容显示,法院于1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申请执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威龙股份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照规定,对威龙股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威龙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黄祖超不得实施规定范围内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威龙股份表示,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法院送达的《限制消费令》文书,上述内容为通过自查得知。而按照法院判决,公司均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现对主债务人的执行未结束,不应对公司进行执行。

  不过,据威龙股份2021年10月22日公告,上市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黄祖超早前便因为上述案件曾被限制消费。


责任编辑:腾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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