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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吹灯作者侵权“鬼吹灯” 天下霸唱还能写胡八一吗?
2020-05-03 11:52:19
文章来源
中国新闻网

  今年4月,在《鬼吹灯》影视作品扎堆上线的同时,“鬼吹灯”三个字也频繁出现在各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榜单之上。

  

  这些案例背后的“鬼吹灯”究竟有什么故事?

  

   不断成为典型案例的“鬼吹灯”

  

  4月21日,上海浦东法院发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佳案例,“天下霸唱《摸金校尉》被诉侵犯《鬼吹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入选并位列十个案例之首,该案被认为是“全国首例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月22日,江苏高院发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张牧野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该案中,天下霸唱《鬼吹灯之牧野诡事》被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鬼吹灯”标识。

  

  同一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了《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与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4月28日,上海小岛文艺创作工作室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发布,而该案中的工作室正是由《鬼吹灯》作者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投资的。

  

  创作者没有所有权的作品

  

  一部《鬼吹灯》怎么会牵涉如此多的案件?这还要从15年前说起。

  

  2005年12月,张牧野(笔名为天下霸唱)创作《鬼吹灯》,并首次在“天涯论坛”发表,以连载的形式发表了52章,其后《鬼吹灯》剩余章节及《鬼吹灯Ⅱ》的全部章节均在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起点中文网上发表。

  

  据媒体报道,2007年时,起点中文网与天下霸唱签订了一纸协议。

  

  据法院披露的协议内容来看,其中规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天下霸唱不得使用其本名、笔名或其中任何一个以与本作品名相同或相似的创作作品或作为作品中主要章节的标题;作品如成功签署影视改编权协议,产生经济效益,则玄霆公司承诺将该部分影视改编所产生报酬的40%作为奖励,在得到第三方钱款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天下霸唱。

  

  这也就意味着,虽然天下霸唱创作出了《鬼吹灯》系列作品,但如果他要以“鬼吹灯”为素材进行创作,需要得到玄霆公司授权。而如果玄霆公司允许,其他作者则可以“鬼吹灯”为题创作《鬼吹灯》的“同人作品”。

  

  这之后,随着《鬼吹灯》系列的知名度提高,市场上也出现了相关“同人作品”,而天下霸唱本人创作的《鬼吹灯》只有8部。

  

  不能用“鬼吹灯”但可以写“胡八一”

  

  事实上,近日出现多个相关案例就是在此基础上进行审理的。

  

  “天下霸唱《摸金校尉》被诉侵犯《鬼吹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玄霆公司认为,天下霸唱在《摸金校尉》这本书中大量使用了《鬼吹灯》作品人物名称、人物形象、人物关系、盗墓方法、盗墓需遵循的禁忌规矩等独创性表达要素,侵犯了其著作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玄霆公司所主张的人物形象等要素首先是由张牧野创作,在没有约定明确排除张牧野相应权益的情况下,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作为原著的作者,有权使用其在原著小说中的这些要素创作出新的作品。

  

  也就是说,天下霸唱在《摸金校尉》一书中使用的三个主人公并不构成侵权行为。作为《鬼吹灯》中主人公之一的“胡八一”也可以出现在《摸金校尉》中。

  

   在“天下霸唱《鬼吹灯之牧野诡事》被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鬼吹灯’标识案”中,法院明确将作品名称使用权与具有作者人身属性的署名权相区分,从而并不限制作者利用其本名或笔名再创作的自由。

  

  同时,法院也认定,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在签订合同时理应知晓协议作品著作权相关财产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因而其不能在玄霆公司商业运营成功后又违反当初约定,主张“鬼吹灯”标识的相关权益归己所有。

  

  该案中,包括天下霸唱在内的三被告被判共同实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在“《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与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明确,著作权人转让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后,将无法再基于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使用而从作品中获取经济利益。

  

  法院认定,由于未经许可对《鬼吹灯》小说进行大量修改,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该案中,虽然天下霸唱已经将《鬼吹灯》系列图书的著作财产权转让,但对涉及该图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刘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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