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清仓惹争议投资者要“说法”
2020-05-20 08:09:02
文章来源
金融投资报

  于靖于2018年购买了由珠海槿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槿毅投资)管理的某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产品。该基金的托管人为国泰君安证券,具体的托管业务由其旗下的成都分公司承办。2020年4月21日,槿毅投资以每份净值0.787元,将清盘后的款项通过银行转到了于靖的账户上。对此,于靖认为,在该基金触防预警线和清仓线时,槿毅投资和国泰君安证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警和清仓提示的义务,基金清算不符合程序。

  

  槿毅投资先斩后奏?

  

  于靖称,他于2018年经国泰君安成都分公司财富中心总经理许永江介绍,认识了槿毅投资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张亮,并于同年购买了槿毅投资作为管理人的某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基金经理为张亮,国泰君安作为该基金产品的托管人,具体托管业务由其旗下的成都分公司承办。

  

  “我和戎新(该基金产品的另外一位投资者)各购买人民币100万元,产品初始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于靖提供给《金融投资报》记者的合同显示:该基金的预警线为基金份额净值0.85元,若T日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无论T+1及之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高于预警线,私募基金管理人须于T+2日(含)前以传真、邮件或者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认可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预警通知。

  

  于靖同时称:“‘止损线为基金份额净值0.80元’;约定了‘清算小组成员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等相关人员组成’,并在清算程序里面约定了‘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然后‘制作清算报告’,再‘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年一季度,因我们没有办法查询到产品净值,随即与管理人联系,发觉对方(指槿毅投资)已不再此前办公处办公,打电话不接也不回,刻意回避我们。”于靖告诉记者。

  

  于靖说:“我们联系国泰君安成都分公司托管部工作人员出面协调。之后,管理人没有走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于2020年4月21日突然以‘基金清盘’名义给我们进行银行转款,但收款金额折算为产品净值已跌破0.80元(每份),实为0.787元(每份)。”

  

  于靖认为,此前,管理人没有尽到产品净值0.85元预警和0.80元清仓的义务,给客户造成了损失,且迄今为止拒不与客户联系,并事实上不予出具基金产品的《清算报告》。“我们向国泰君安成都分公司反映情况,此后一位工作人员电话安慰了我们几次,说由她的领导来对接,然后就没有了下文。”

  

  当事三方各执一词

  

  于靖称,根据合同约定,托管人有义务尽到:产品净值到0.85元预警线时必须以邮件等方式提示管理人;产品净值达到0.80元清仓线时必须以邮件等方式提示管理人;清算后必须提供《清算报告》。

  

  于靖要求国泰君安提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预警和清仓提示的证明;同时要求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联系基金管理人未果的情况下,请国泰君安协调管理人共同出具《清算报告》。

  

  “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出具《清算报告》给客户,客户怎么知道产品到底是亏是赚?甚至让客户怀疑管理人联合托管人把多的钱给私吞了?”于靖说,“国泰君安这样的头部券商居然都不能如约走清算程序,就让管理人直接把大幅受损的款项退给客户,托管人的责任心体现在哪里?不担心这样的违规行为会给‘国泰君安’这块招牌抹黑吗?”

  

  于靖认为,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不作为没有起到客观上的监督作用,造成了客户的损失,应该负连带责任。“请国泰君安对我的基金投资人身份和所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然后尽快安排善后工作,给信任国泰君安的客户、民众和社会舆论一个满意的答复。”

  

  《金融投资报》记者致电国泰君安成都分公司财富中心总经理许永江,对方回答称,按照合同约定,国泰君安作为槿毅投资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的托管人,国泰君安只与基金管理人槿毅投资构成契约关系,只负责向槿毅投资进行预警和清仓提示,以及出具清算报告,不直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预警和清仓提示。记者要求对方提供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预警、清仓提示,以及清算报告。对方称,不方便向外部提供。

  

  《金融投资报》记者同时致电槿毅投资基金经理张亮,对方回答说,在基金预警和清盘时,他让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于靖,但均未打通电话。对于出具《清盘报告》事宜,对方称没有出具。对于其原因,对方未作正面回答。

  

  ·律师支招·

  

  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四川省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杨川平表示,从当事各方的合同约定看,该私募基金产品净值达到预警线0.85元/份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以传真、邮件或者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认可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预警通知。但产品净值达到清仓线0.80元/份时,合同并未就清仓提示方面的事宜作出约定,因此,仅从清仓环节看,并不能就此证明相关方面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至于出具私募基金产品的《清仓报告》,当事各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责任编辑:谢鑫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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