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股仓投资三宗违法遭警示 个别投资者金融资产不达标
2020-05-22 08:09:36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安徽红股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安徽红股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股仓投资”)在私募基金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投资者金融资产未达到合格投资者标准。

  

  二、在基金财产中列支不应由基金产品承担的费用。

  

  三、未妥善保存投资决策的记录等资料。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监管局决定对红股仓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4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安徽红股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红股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投资者金融资产未达到合格投资者标准。

  

  二、在基金财产中列支不应由基金产品承担的费用。

  

  三、未妥善保存投资决策的记录等资料。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公司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切实提高合规运作水平,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落实监管要求情况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5月11日


责任编辑:谢鑫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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