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拟收取棕榈油期货合约交易申报费
2020-11-17 09:13:00
文章来源
期货日报

  11月16日,期货日报记者从大商所了解到,大商所日前向会员单位发布通知,就收取棕榈油期货合约的交易申报费向各会员单位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于2020年11月18日前反馈。

  

  据了解,大商所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了棕榈油申报费的具体收费方案,相关业务不涉及规则修改。申报费收取的适用对象为当日在棕榈油期货合约上成交手数超过600手的达到相应标准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做市商做市交易免收申报费。申报费按日收取,当日申报费金额为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当日在棕榈油期货合约上的总下单手数与其当日收费标准的乘积。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当日申报收费标准由其当日在棕榈油期货合约上的信息量(下单笔数+撤单笔数)和委托成交比(OTR,下单手数/成交手数-1)综合确定。当日结算时,申报费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会员应在申报收费措施正式实施前及时联系柜台系统供应商完成相关系统升级。

  

  大商所监察部相关专家表示,从国际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实践看,CME、ICE、Eurex等国际交易所均对市场客户一定规模以上的报撤单行为采取了收费、限制等监管措施,对客户下单、撤单行为收取申报费、撤单费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大商所此次拟实施的申报收费措施是在充分对标和借鉴境外成熟衍生品市场实践的基础上,对国内市场实施的业务优化措施,能够进一步防范潜在运行风险和优化交易结构,保障棕榈油期货市场平稳运行。

  

  在具体业务上,大商所针对拟实施的申报收费业务设定了最低成交量和信息量阈值,其主要目标为棕榈油期货上成交量和信息量规模较高的短线交易客户。收取申报费措施通过信息量和OTR指标将收费标准划分为不同档位,体现出大商所引导市场参与者提升报单质量、减少无效报单和低质量报单比例,进而提升市场运行质量的政策倾向。

  

  上述专家表示,该措施的规划和实施,体现了大商所审慎的监管态度和从严的监管决心,将进一步维护市场“三公”原则,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更好地服务产业链企业对冲风险。(姚宜兵)


责任编辑:王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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