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唐山分公司违法向监管提供假资料 两人遭罚
2020-04-14 08:05:09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3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唐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唐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唐山分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时任副总经理张岩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人力资源岗刘燕负有直接责任。

  

  唐山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人保寿险唐山分公司罚款30万元,给予张岩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给予刘燕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人保寿险唐山分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7日,许洪玲为负责人。人保寿险成立于2005年11月10日,注册资本257.61亿人民币,缪建民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601319.SH),持股比例7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刘利香

人保寿险,虚假资料,偿付能力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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