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险锦州支公司违法遭罚 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
2020-05-15 09:00:04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锦银保监罚决字〔2020〕3、4号)显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简称“安华农险锦州中支”)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变更所属黑山支公司营业场所,被锦州银保监分局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王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被锦州银保监分局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经查明,安华农险锦州中支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变更所属黑山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华农险锦州中支所属黑山支公司原职场租赁协议到期后,于2019年5月18日—2019年7月17日期间,与联邦大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共用办公职场,进行出单等业务操作。构成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所属黑山支公司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事实确认书;现场勘验笔录;安华农险锦州中支出具的《关于黑山职场的情况说明》;安华农险黑山支公司职场租赁协议(复印件);安华农险锦州中支在新职场违法营业情况说明及业务明细表;安华农险黑山支公司与辽宁联邦大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签署的代理合同(复印件);安华农险锦州中支与总公司、省公司公文往来以及工作联系函(截屏打印件);安华农险锦州中支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安华农险锦州中支营业执照(复印件);调查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锦州银保监分局对安华农险锦州中支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王震作为锦州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构成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同意变更所属黑山支公司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事实确认书;现场勘验笔录;安华农险锦州中支出具的《关于黑山职场的情况说明》;安华农险黑山支公司职场租赁协议(复印件);安华农险锦州中支在新职场违法营业情况说明及业务明细表;安华农险黑山支公司与辽宁联邦大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签署的代理合同(复印件);安华农险锦州中支与总公司、省公司公文往来以及工作联系函(截屏打印件);安华农险辽宁分公司关于王震等聘任(解聘)职务的通知(复印件);安华农险锦州中支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安华农险锦州中支营业执照(复印件);王震身份证(复印件);调查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锦州银保监分局对王震作出处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官网显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注册资本金为10.575亿元,总部设在吉林省长春市,是由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综合性经营、专业化运作的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公司拥有超过3000名正式员工,全国各级分支机构300多家,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提供各类财险、农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服务。

  

  天眼查显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7.02%;第二大股东安华佳和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21%;第三大股东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17%。

  

  相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锦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锦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典逸心洲3-102号和3-103号

  

  主要负责人:王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单位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变更所属黑山支公司营业场所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变更所属黑山支公司营业场所。

  

  安华农险锦州中支所属黑山支公司原职场租赁协议到期后,于2019年5月18日—2019年7月17日期间,与联邦大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共用办公职场,进行出单等业务操作。构成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所属黑山支公司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事实确认书

  

  (2)现场勘验笔录

  

  (3)安华农险锦州中支出具的《关于黑山职场的情况说明》

  

  (4)安华农险黑山支公司职场租赁协议(复印件)

  

  (5)安华农险锦州中支在新职场违法营业情况说明及业务明细表

  

  (6)安华农险黑山支公司与辽宁联邦大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签署的代理合同(复印件)

  

  (7)安华农险锦州中支与总公司、省公司公文往来以及工作联系函(截屏打印件)

  

  (8)安华农险锦州中支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9)安华农险锦州中支营业执照(复印件)

  

  (10)调查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月7日

  

  锦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锦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

  

  被处罚人姓名:王震

  

  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六段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703197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同意变更所属黑山支公司营业场所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同意变更所属黑山支公司营业场所。

  

  安华农险锦州中支所属黑山支公司原职场租赁协议到期后,于2019年5月18日—2019年7月17日期间,与联邦大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共用办公职场,进行出单等业务操作。你作为锦州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构成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同意变更所属黑山支公司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事实确认书

  

  (2)现场勘验笔录

  

  (3)安华农险锦州中支出具的《关于黑山职场的情况说明》

  

  (4)安华农险黑山支公司职场租赁协议(复印件)

  

  (5)安华农险锦州中支在新职场违法营业情况说明及业务明细表

  

  (6)安华农险黑山支公司与辽宁联邦大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签署的代理合同(复印件)

  

  (7)安华农险锦州中支与总公司、省公司公文往来以及工作联系函(截屏打印件)

  

  (8)安华农险辽宁分公司关于王震等聘任(解聘)职务的通知(复印件)

  

  (9)安华农险锦州中支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10)安华农险锦州中支营业执照(复印件)

  

  (11)王震身份证(复印件)

  

  (12)调查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警告;

  

  (二)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月7日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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